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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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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7-25
    容:
    局改制更名為農業部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爰配合機關名稱及簡稱變更, 擬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二 、本程序所稱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搶險、 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三、名詞定義: (一)核定預算經費: 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五 、 招標:依下列原則辦理。 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及因電子領標普及刪除門首公告文字。
  • 42.
    題:
    「農村新風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93.12.3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11-06
    容:
    三、計畫經費: 擬申請補助經費: 千元 配合款: 千元 合計: 千元 四、提送機關: 機關名稱: 計畫主持人: 職稱: 電話: 計畫主辦人: 職稱: 電話: 計畫總聯絡人: 職稱:
  • 43.
    題:
    農業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2-09
    容:
    (四)建議人姓名、住址,屬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之姓名;建議機關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
  • 44.
    題: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4
    容:
    現因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 為農業部,爰配合機關名稱變更,修正本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 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理由 同修正名稱說明。另依法治 體例,後段酌作文字修正, 並移列為第二項。農業部組織法第五條第五 款規定,農業部次級機關為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其 改制前為水土保持局,爰配 合修正該機關名稱
  • 45.
    題:
    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3
    容:
    現因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更名為農 業部,爰配合機關名稱及簡稱變更,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治山防工 程養護管理要點」 一、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 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二、考量其他法令另有特別 規定,自應依循,爰刪 除法令適用順序之規 定。 五、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五、治山防災工程之養護、修正所屬機關名稱及簡稱, 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由農村發展及水 土保持署所屬分 署興建之治山防 災工程,於完工 驗收後一個月內 附具圖冊移交當 地直轄市、
  • 46.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九、上級機關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十、本採購(1)未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機關為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免填。依採購法第五條,招標機關為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免填。十六、依採購法第四十條,招標機關為代辦機關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免填。十七、 依採購法第七十五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 47.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務處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二、各項工程按工程採購金額分為下列三類處理,工程採購金額以發包之工、 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第二章 工程設計與招標訂約 第二章 工程設計與招標訂約 章名未修正。 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第一類工程上級機關由農業部修正為本署,與第二類工程相同,爰刪除第一款,修正第二款並移列第 一款,
  • 48.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25
    容:
    農業部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管轄;爰配合機關名稱及簡稱變更並一併調整審查小 組副召集人組成, 修正機關名稱,並配合修正簡 稱,將「本局」修正為「本 署」,「分局」修正為「請面積未達十公頃 或長度未達一千公 尺之交通系統由承 一、修正機關名稱之簡稱,將 「本局」修正為「本 署」,「分局」並製作核定 本(審定本)初稿,由 修正機關名稱之簡稱,將「本 局」修正為「本署」,理由同 本署轉請曾提供審查 修正機關名稱之簡稱,將「本 局」修正為「本署」,「分局」 修正為「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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