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56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078秒
-
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5-13
- 內容:
- 適當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之:(一)坡地管理、數位管理、水土保持與其他相關領域學者及專家四人。
-
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24
- 內容:
- (三) 專家學者。四、勘查前置作業(一) 由本部規劃勘災行程並聯絡勘災小組成員。 (三)專家學者。 四、勘查前置作業 (一)由本部規劃勘災行程並聯絡勘災小組成員。
-
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16
- 內容:
-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由本會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於主管網站。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 料後,應予彙整分析,由本會 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 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及大規 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 更新並依法公開於主管網站。第五條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 料後,應予彙整分析,由本會 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 者審查後,建置土石流災害潛 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 開。
-
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9
- 內容:
- 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複審作業。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複審小組,辦理 複審作業。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複審作業。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複審作業。
-
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4
- 內容:
- (二) 經分署審查符合辦理原則提報需辦理之工程,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審議會議進行審議。
-
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1-23
- 內容:
- 市)政府代表、本局及各分局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專家學者等至少七人組成審查小組,針對計畫內容加以分析、評估可行性,並排列優先順序後,初審應邀集相關縣(市)政府代表、本局及各分局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專家學者等至少七人組成審查小組,針對計畫內容加以分析、評估可行性,並排列優先順序後,填具初審結果意見彙總表及相關附件,初審應邀集相關縣 ( 市 ) 政府代表、本局及 各分局 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專家學者等至少七人組成審查小組,針對計畫內容加以分析、評估可行性,並排列優先順序後,
-
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政府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七人,組成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委員包括學者專家至少四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由水土保持局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七人(委員包括學者專家至少四人、相關部會代表及水土保持局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水土保持局得邀請相關部會及農村規劃、景觀、地政、建築、工程等方面專家學者會同考核。已立案社區組織及農村社區居民應共同參與,並得諮詢農村、景觀、地政、建築、工程等專家、學者,提供相關意見。
-
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3-27
- 內容:
- 主任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與。(二) 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一人,各組室組長、主任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與。 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一人,由減災監測組組長兼任,各組室組長、主任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與。 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一人,由土石流防災中心(各組室組長、主任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與。 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 一人 ,由 減災監測組組長 兼任主任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與。 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一人,由土石流防災中心 (
-
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5-09-14
- 內容:
- 審查小組應由各縣市政府景觀總顧問協助府內幕僚單位邀集學者專家、府內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及主管機關代表,合計至少7人組成,學者專家連同景觀總顧問之審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1/2。十六、督導考核:(一)執行期間水保局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視需要,得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前往訪視、督導、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供參。
-
5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9-02
- 內容:
- 市)政府彙整申請案件後,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七人(包括學者專家、府內有關業務單位、本局工程所等單位成員)組成審查小組,進行現場實勘及審查。本局將依前項初審排定順序,擇優通知申請單位提出簡報,複審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組成審核小組負責審查。十四、督導考核:(一)執行期間本局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視需要,得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前往訪視、督導、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