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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標題: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2-10
- 內容:
- 六、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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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但不包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致已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編定為「農牧用地」者,或依都市計畫法、國家 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從來之農、漁、牧業墾殖、經營或使用者,但不包 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 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 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 他依法得為農、漁、牧業 之墾殖、經營或使用。地已依區域計畫法規 定編定為「農牧用地」 者,或依都市計畫法、 國家公園法及其他依 法得為從來之農、漁、 牧業墾殖、經營或使 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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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非農業使用之水土保持計畫 (二) )第十三條 刪除(國家公園水土保持)第十四條 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由各該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核定,並由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監督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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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致已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編定為「農牧用地」者,或依都市計畫法、國家 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從來之農、漁、牧業墾殖、經營或使用者,由於 法源依據、但不包 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 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 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 他依法得為農、漁、牧業 之墾殖、經營或使用。導致一筆土 地已依區域計畫法規 定編定為「農牧用地」 者,或依都市計畫法、 國家公園法及其他依 法得為從來之農、漁、 牧業墾殖、經營或使 用者,由於法源依據、 主管機關及發布時間 不同,而使查定類別 倘仍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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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標題: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三、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 國家公園區內,經國 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 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 二款規定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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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