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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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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1-08
    容:
    巨石定義】石材之大小即以長徑為代表,石材大小分類如下:卵石長徑尺度:15cm以下。大塊石、 巨石定義】石材之大小即以長徑為代表,石材大小分類如下:卵石長徑尺度:15cm以下。卵石、塊石、大塊石、巨石定義】石材之大小即以長徑為代表,石材大小分類如下:卵石長徑尺度:15cm以下。巨石【卵石、塊石、大塊石、巨石定義】石材之大小即以長徑為代表,石材大小分類如下:卵石長徑尺度:15cm以下。
  • 22.
    題:
    農路設計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5-31
    容:
    十一、農路等級分類如下:農路一級:設計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路基寬度六公尺,最小曲線半徑二十公尺,最大縱坡度為百分之十二之農用道路;其設計規範如附表一。
  • 23.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推挖土機作業管理要點(106.07.0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26
    容:
    二十七、本局有關推(挖)土機所用工具零件,物料等應由管理人員設卡分類負責管理,並隨時保持正確之記錄,員工於領用時應先填妥領物單,核准後領用。
  • 24.
    題: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8-06
    容:
    用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原則如下:一、應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查定結果合理利用,不得超限利 二、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別及水土保持處理情形。     基地面積未滿一公頃者,每分類樣區數不得少於三區;基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者,每增加一公頃,每分類樣區數應增加一區;未滿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
  • 25.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宜農宜牧山坡地之界定)第七條 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宜農、宜牧山坡地,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訂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所查定之宜農牧地。
  • 26.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十二條 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者,以尚未劃定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為限。宜林地水土保持)第十三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查定之宜林地,其已墾殖者,仍應實施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附件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27.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第三條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分級查定基準規定如下: 一、坡度:指一筆土地之平均傾斜比,下接母岩之性質對植物根系伸展及農機具施作難易決定之,其分類如下:(一)軟質母岩:母岩鬆軟或呈碎礫狀, 第四條 山坡地土地之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如下:一、宜農、牧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stella3207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以農水保字第一○六 一八五七七七九號令訂定發布「
  • 28.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第 二 章 農業使用(可利用限度查定)第十六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第一項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查定之宜林地,其已墾殖者,仍應實施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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