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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4-22
- 內容:
- 設施涉及土地使用者,應檢附地籍謄本、地籍圖謄本 作為實勘時設施使用地點之佐證。設施涉及土地使用者,應檢附地籍謄本、地籍圖謄本作為實勘時設施使用地點之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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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1-31
- 內容:
- 查定當時該筆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查定結果公告之土地,有已依法劃編或編定為非農業使用者,以該項劃編或編定為準。更正查定當時該筆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經確認屬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供農業使用者(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請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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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9-09
- 內容:
- 二、 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 緊急需要,須使用河 川區域者,為慮及使 用者須於災後全力搶 修、搶險,恐不及事先 提出河川區域之許可 使用申請,故得先行 使用,惟事涉河防安 全,仍須依河川管理 辦法第二十九條於三 十日內補辦申請許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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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千分之一(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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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但不包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導 致已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編定為「農牧用地」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從來之農、漁、牧業墾殖、經營或使用者,由於 法源依據、主管機關及發布時間不同,從 事農、漁、牧業之墾殖、 經營或使用者。但不包 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 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 畫法、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 農、漁、牧業之墾殖、經 營或使用者。一、鑑於山坡地超限利用 之界定係以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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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導 致已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編定為「農牧用地」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從來之農、漁、牧業墾殖、經營或使用者,由於 法源依據、主管機關及發布時間不同,而使查定類別倘仍屬「從 事農、漁、牧業之墾殖、 經營或使用者。但不包 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 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 畫法、從事 農、漁、牧業之墾殖、經 營或使用者。一、鑑於山坡地超限利用 之界定係以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從事農、漁、 牧業之墾殖、經營或 使用者,導致一筆土 地已依區域計畫法規 定編定為「農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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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標題:
-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供農業使用者,指依法供農作、畜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第三條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之分類分級查定基準規定如下: 一、坡度:指一筆土地之平均傾斜比,第二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所稱供農業使用 者,指依法供農作、畜 牧、森林或保育使用者。 第五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所稱山坡地供 農業使用者,指下列位 於山坡地之地區並供農 作、畜牧、森林或保育 使用: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 非都市土地,其各種 使用分區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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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第 二 章 農業使用(可利用限度查定)第十六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地價減免)第二十二條 承領之山坡地,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使用部分,經承領人層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減免地價。第二十二條 承領之山坡地,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減免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