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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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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106.08.16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七﹚一般事務性(附有記憶性功能)機器(例如電腦、影印機及傳真機等)維修流程如下:1.(八)一般事務性(附有記憶性功能)機器報廢流程如下:1.設備使用人先行備份「硬碟機密資料」並向秘書室申請辦理報廢;無法備份時,應告知資訊人員協助。
  • 22.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含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格式)(93.8.31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承辦技師姓名: 技師執業機構或事務所: 電話: (四)製作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法人或團體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電話: 傳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三)承辦技師姓名: 技師執業機構或事務所: 電話: 住、居所: 電話: 傳真: 技師執業執照證書字號: (四)協辦技師姓名: 技師執業機構或事務所: 電話: 住、居所: 電話: 傳真: 技師執業執照證書字號:三)承辦技師姓名: 技師執業機構或事務所: 電話: (四)製作年月日。
  • 23.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08-09
    容:
    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一) 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業務督導、查核及社區參訪解說等事務。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 24.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檔案申請閱覽須知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01-18
    容: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名稱: 地址: 四、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申請機關檔案有檔案法第18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予駁回。 ※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名稱: 地址:  四、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五、申請機關檔案有檔案法第18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予駁回。 地址: 電話: (H) (O)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名稱: 地址: (管理人或代表人資料請填於上項申請人欄位) 序號 請先查詢檔案目錄後填入 申請項目(
  • 25.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12-29
    容:
    (四)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等規定辦理。 (四)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等規定辦理。 (四)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等規定辦理。(四)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 事務之處理等,依「農 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 理手冊」等規定辦理。(四)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 事務之處理等,依「農 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 理手冊」等規定辦理。
  • 26.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資訊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01-21
    容:
    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負責本小組行政事務。本署各單位及各分署應由單位主管及分署長指派適當人員一人,管理科科長及業務主辦人員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 命,負責本小組行政事務。監測組資訊管理科科長 及業務主辦人員兼任, 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 命,負責本小組行政事 務。由本局綜合 企劃組資訊管理科科長 及業務主辦人員兼任, 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 命,負責本小組行政事 務
  • 27.
    題:
    農村社區執行農村再生計畫相關經費編列及核銷說明(106.01.0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4-05-19
    容:
    )、事務器材、五金…等工作中所需用品 26-10 雜支 非政策宣導之紅布條、 應以採購執行計畫所需之物品為限,避免一般事務性之支出,如照相機、印表機、計算機等。 26-10 雜支 凡除前所列舉者以外,其他事務費用,應以與實施計畫有直接關係者為限,如印刷、文具紙張、會議餐點、 應以採購執行計畫所需之物品為限,避免一般事務性之支出,如照相機、印表機、計算機等。 26-10 雜支 凡除前所列舉者以外,其他事務費用,應以與實施計畫有直接關係者為限,如印刷、文具紙張、會議餐點、郵電等。
  • 28.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107.01.3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3-01-02
    容:
    由綜合企劃組資訊管理科(以下簡稱資訊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日常事務。(五)其他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八、本局各單位及各分局依個資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前,應詳為審核;其屬個資法第十六條但書所定情形者,
  • 29.
    題: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106.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4-22
    容:
    (三)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等規定辦理;各類補助計畫結束後,
  • 30.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工作小組設置要點(110.5.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3-24
    容:
    五、本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處理本工作小組事務;相關幕僚作業,由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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