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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2-18
- 內容:
- 義工時數 核銷請款金額 本計畫社區 負責人員 姓名: 是否辦理計畫變更 □是 □否 TEL: 義工時數 核銷請款金額 本計畫社區 負責人員 姓名: 是否辦理計畫變更 □是 □否 TEL:社區自籌款 義工時數 核銷請款金額 本計畫社區 負責人員 姓名: 是否辦理計畫變更 □是 □否 TEL:社區自籌款 義工時數 核銷請款金額 本計畫社區負責人員 姓名: 是否辦理計畫變更 □是 □否 TEL:社區自籌款 義工時數 核銷請款金額 本計畫社區 負責人員 姓名: 是否辦理計畫變更 □是 □否 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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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標題:
- 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2
- 內容:
- (四)農社企之負責人或股東之一,合作社理事會成員之一,應設籍於農村社區內。四、前點之農社企及其負責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發生退票紀錄尚未註銷之情事。(四)與其他申請人、負責人屬同一人或關係人(企業)。(五)農社企曾經本要點輔導且計畫結束未滿一年者。向本部申請經營輔導:(一)農社企及其負責人信用證明文件(如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債信查詢紀錄等)。(二)設籍於農村社區內之負責人、股東或合作社理事會成員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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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工作群之負責人由召集人指定小組委員一人兼任,其成員由本小組遴選學者專家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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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參加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成員應將前點各項證件影印本、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等各一份,標封上未填寫廠商名稱及地址或標單未填寫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者。(五)標單未蓋與所附印模單相符之印章者。(十)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十一)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或押標金不足,或票據係偽造、變造者。或一廠商(公司)與其分公司,或不同投標廠商(公司)之負責人相同時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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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單 位 住 址: 負 責 人: 會 計: 出 納: 銀 行 名 稱: 08 總計:新台幣 元 單位負責人: 主計(會計)主管: 主計( 出納 )經辦: 業務主管: 單位名稱及印信: 單 位 住 址: 負 責 人: 會 計: 出 納: 銀 行 名 稱: 存 儲 帳 號: 工資墊償基金 總計:新台幣 元 單位負責人: 主計(會計)主管: 主計( 出納 )經辦: 業務主管:健保費分攤金額 勞退金分攤金額 合計 單位負責人: 會計: 業務主管: 經辦人: ( 社區全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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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年 月 日 工地負責人 姓 名 聯絡電話 住 址 縣(市) 鄉(字第 號 預定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預定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地負責人 姓 名 聯絡電話 住 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 巷 號 樓之 工地負責人: (簽章) 此致 (機關全銜) 水土保持義務人: (簽章) 工地負責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處理完工申報書 簡易水土保持處理完工申報書 簡易水土保持處理完工申報書 水土保持局 水土保持計畫監造紀錄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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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主辦單位: 二、協辦單位: 三、輔導單位: 四、補助單位: 五、聯絡人或負責人職稱、姓名、電話、住址、e-mail: 參、實施方式: 一、時間: 二、 一、主辦單位: 二、協辦單位: 三、輔導單位: 四、補助單位: 五、聯絡人或負責人職稱、姓名、電話、住址、e-mail: 參、實施方式: 一、時間: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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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內容:
- 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相類似職務: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人」蓋章) 備註:1.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 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第5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人」蓋章 ) 備註: 1. 填表說明詳次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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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01-20
- 內容:
-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農村社區產業企業負責人及其發起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出資百分之十以上者,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三)本人或其配偶與農村社區產業企業負責人及其發起人、合夥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出資百分之十以上者,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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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03
- 內容:
- 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工程輔導委員酬勞)十、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