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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8-21
- 內容:
- 副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農村水保署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一)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一人。以下簡稱農村 水保署)副署長兼任,副 召集人一人,由農村水保 署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 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 (一) 學者專家七人至十 一人。以下簡稱水保局)副局 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水保局主任秘書或總 工程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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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3-27
- 內容:
- 副指揮官四人,由副署長二人、主任秘書及總工程司兼任,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委員若干人,由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組長、主任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與。 本署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情資研判組人員,由副總工程司、減災監測組以外之各業務組副組長與簡任正工程司及臺北辦公室業務組科長擔任, 情資研判組: 副總工程司、減災監測組以外之各業務組副組長與簡任正工程司及臺北辦公室業務組科長擔任輪值人員。 情資研判組: 副總工程司、減災監測組以外之各業務組副組長與簡任正工程司及臺北辦公室業務組科長擔任輪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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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書審定本差異比較說明對照表」、「水土保持變更設計總工程造價差異對照表」、「水土保持完工檢查紀錄表」水土保持變更設計差異對照表」、「水土保持變更設計總工程造價差異對照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及「水土保持變更設計總工程造價差異對照表」等3種格式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水土保持變更設計差異對照表」、「水土保持變更設計總工程造價差異對照表」、「水土保持完工檢查紀錄表」 九、水土保持計畫設施項目、數量及總工程造價。 水土保持計畫內容(一般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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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標題:
-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6-30
- 內容:
- 減水土保持工程造價之絕對值,再除以原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價計算之,且計算至千元,未滿千元者不予計算;變更之審查費額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 增、減水土保持工程造 價之絕對值,再除以原 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 價計算之,且計算至千 元,未滿千元者不予計 算;變更之審查費額未 滿新臺幣二萬元者,原費額乘以變更部分所 增、減水土保持工程造 價之絕對值,再除以原 核定水土保持總工程造 價計算之,且計算至千 元,未滿千元者不予計 算;變更之審查費額未 滿新臺幣一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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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4-26
- 內容:
- 簡任以上人員(含組室主管、副組長、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簡任正工程司及專門委員)及簽奉核准免刷卡簽到退人員外,其餘人員一律使用識別證刷卡簽到退管理系統管理。主任秘書、簡任以上人員(含組室主管、副組長、 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簡任正工程司及專門委員)及簽奉核准免刷卡簽到 退人員外,其餘人員一律使用識別證刷卡簽到退管理系統管理。副首長、主 任秘書、簡任以上人員(含組 室主管、副組長、總工程司、 副總工程司、簡任正工程司 及專門委員)及簽奉核准免 刷卡簽到退人員外,其餘人 員一律使用識別證刷卡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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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敬陳 總工程司 主任秘書 副署長 副署長 署 長 序 號 (優先順序) 工 程 名 稱 縣市 敬陳 總工程司 主任秘書 副 署 長 副 署 長 署 長 序 號 (優先順序) 工 程 名 稱 縣市 鄉鎮 工 程 內 容 預估經費 會: 主 計室 保育治理組 敬陳 總工程司 主任秘書 副 署 長 副 署 長 署 長 序 號 (優先順序) 會: 主 計室 保育治理組 敬陳 總工程司 主任秘書 副 局 長 副 局 長 局 長 序 號 (優先順序) 工 程 名 稱 縣市 鄉鎮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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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公尺以上之交通系統由副署長兼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業務組組長兼任召集人,承辦業務組副組長或協助之副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交通系統由副署長兼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公尺之交通系統由承業務組組長兼任召集人,承辦業務組副組長或協助之副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上或長度一千公尺 以上之交通系統由 副署長兼任召集人, 主任秘書或總工程 司兼任副召集人;申 請面積未達十公頃 或長度未達一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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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標題: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2-10
- 內容:
- (適用範圍及額度)第二條 水土保持保證金 (以下簡稱保證金) 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總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額度計算;其應繳納之比例額度如下:一、探礦、採礦及其鑿井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為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