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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幕僚作業)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署現職人員遴選報請署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 署 現職人員遴選報請 署 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 局 現職人員遴選報請 局 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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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4-27
- 內容:
- 承辦人 科長 主計室 秘書 副分署長 分署長 坐落 地號 坐標 補助項目 規格 ( 承辦人 檢查人 科長 主計室 秘書 副分署長 分署長 檢查照片 項 目 名 稱 : 附件 承辦人 檢查人 科長 主計室 秘書 副分署長 分署長 注意事項: 採 書面檢查 者,應檢附 申請人施作完成申報書( 承辦人 科長 主計室 秘書 副分署長 分署長 坐落 地號 坐標 補助項目 規格 ( 附件 承辦人 檢查人 科長 主計室 秘書 副分署長 分署長 檢查照片 項 目 名 稱 : 項 目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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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2-14
- 內容:
- 並應檢附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人事室及秘書室審查核定積點,依序列入本署宿舍申請登記冊( 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洽秘書室簽訂本 署宿舍借用契約(附件六)、辦理公證等手續並遷入;物品、財產)借用申請單(附件七),簽會秘書室、主計室,經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由秘書室撥交借用人簽收。借用人應於遷出宿舍十五日前,以書面(宿舍交還申請單如附件八)通知秘書室,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宿舍收回點交紀錄表如附件九);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民法等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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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1-31
- 內容:
- 分別由署長指派副署長一人及主任秘書兼任之;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總工程司、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減災監測組資訊管理科(以下簡稱資訊科)科長兼任,副召集人各 一人,分別由署長指派 副署長一人及主任秘 書兼任之;除召集人、 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總工程 司、副召集人各 一人,分別由局長指派 副局長一人及主任秘 書兼任之;除召集人、 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外,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 一人,由本署減災監測 組資訊管理科(以下簡 稱資訊科)科長兼任, 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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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林業處派員兼辦;幹事三人,由本會林業處、水土保持局、林務局各派一人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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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本局局長指定人員派兼之。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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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設備使用人先行備份「硬碟機密資料」並向秘書室申請維修;無法備份時,應告知資訊人員協助。硬碟機密資料』無洩密之虞時,再交由秘書室進行送修手續。4.資訊人員填寫送修紀錄。設備使用人先行備份「硬碟機密資料」並向秘書室申請辦理報廢;無法備份時,應告知資訊人員協助。資訊人員應會同政風室確認該設備「硬碟機密資料」完全清除後,再交由秘書室進行報廢手續。八、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一﹚秘書室於公餘時間僱用外人在本局修繕、佈置或處理雜物時,承辦人員應在旁監督,以防重要文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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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三)秘書室總務科科長。(四)綜合企劃組資訊管理科科長。(五)本局資通安全通報網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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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內容:
-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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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7-03
- 內容:
- 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本署署長指定人員派兼之。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另置執行秘書 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 本署署長指定人員派兼 之。 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 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另置執行秘書 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 本局局長指定人員派兼 之。 前項委員人數,女性不 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