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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條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6 條第 5 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課(科)長 首長 本表審查項目之審查單位得依府內權責分工調整並於函送農委會備查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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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市)政府首長召集農業、地政(或都計)、環保、建管、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就前項規定申報文件,依權責主管項目審查(審查表如附表二),申報文件如需補正,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規定一定期限要求申報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繼續辦理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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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6-08
- 內容:
- 民國112年6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1218668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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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無需處理 □非本局權責。建議移請(單位: )研處 □用地取得需再協調 勘查人員 科(課)長 技正 單位主管 附表一緊急處理) □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無需處理 □非本局權責。建議移請(單位: )研處 □用地取得需再協調 勘查人員 □ 疏通 □優先處理 (緊急處理) □ 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無需處理 □非本局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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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標題:
-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二十五、執行機關辦理野溪清疏,為求整體成效,除與其他權責機關協調界面處理外;如有必要,得商請本署或所屬分署協助處理。 二十五、執行機關辦理野溪 清疏,為求整體成 效,除與其他權責 機關協調界面處理 外;如有必要,得商 請本署或所屬分署 協助處理。 二十五、執行機關辦理野溪 清疏,為求整體成 效,除與其他權責 機關協調界面處理 外;如有必要,得商 請本局或所屬分局 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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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年 1 月 8 日 工程管字第09700011700號函,將「公共工程(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納入新建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中 ,或□工程契約未依營造業法第33條或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規定設置技術士及未規定人數未依工程會97年1月8日工程管字第09700011700號函,將「公共工程(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納入新建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中,或□工程契約未依營造業法第33條或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規定設置技術士及未規定人數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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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9-11-15
- 內容: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改制更名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 八 月 一 日起改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管轄;爰 配合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 , 擬 具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推動地方政府水土保持服務團執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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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標題:
- 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11-27
- 內容:
- 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改制更名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原「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水土保持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 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管轄;爰配合機關名稱及簡稱變更,擬 具「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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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5-03
- 內容:
- 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水土保持局」改制更名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 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管轄;爰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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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1-31
- 內容:
- 維護、設計及操作業務,應妥適分工,分散權責,並視需要建立制衡機制,實施人員輪調,建立人力備援制度。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 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維護、設計及 操作業務,應妥適分 工,分散權責,並視需 要建立制衡機制,實施 人員輪調,建立人力備 援制度。本局重要資訊系統 之管理、維護、設計及 操作業務,應妥適分 工,分散權責,並視需 要建立制衡機制,實施 人員輪調,建立人力備 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