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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並依林業用地申請使用者,四、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業設施及農舍之興建面積,應一併納入農業設施總面積計算。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劃設之農產專業區符合下列條件者,其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設施占休閒農場之面積比率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前項綠能設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於農業用地: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申請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者,搭建基樁應以點狀方式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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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登記機關應於土地登記簿註記「本筆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許可承受」;於該土地移轉予自然人時,前項申請案之審查及准駁,準用前二條規定。第一項變更,包括耕地所有權之移轉。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第14條 經許可承受耕地後,擅自變更使用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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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條第六款之共有人申請核發其應有部分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一、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及第一百零四條至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應配合農業機關(單位)依第十條規定之實地勘查辦理。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案件後,件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及本辦法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者,受理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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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休閒農業區:須為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農業用地,且符合本辦法第十條之設置基準。(二) 休閒農場:須為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農業用地,且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之設置基準。由其中一方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依容許辦法第四條規定檢附下列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應由休閒農場經營者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五),並依容許辦法第四條規定檢附下列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他申請內容未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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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已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依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籌設同意文件或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者,應廢止其興辦事業計畫。戶籍地址 □ 申請人 委任代理人 申請者,應同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規定提供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休閒農場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是否已依地質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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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十月二十日以後開發者,除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處分外,仍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為執行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 協助既有實際經營休閒農業之農場合法經營,列入休閒農場專案輔導之農場,依本辦 法第十四條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一期完成全部容許使用項目輔導合法之分區,得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先行核發該分區許可登記證;另一期完成土地變更編定之分區並逾申辦期限者,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廢止其籌設同意文件,並即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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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標題:
- 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評估具輔導休閒農業產業聚落化發展等條件者,機關依前項規定規劃休閒農業區時,應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規定,擬具休閒農業區規劃書(格式如附件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評估具輔導休閒農業產業聚落化發展等條件者,經與地方充分溝通、機關依前項規定規劃休閒農業區時,應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規定,擬具休閒農業區規劃書(格式如附件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評估具輔導休閒農業產業聚落化發展等條件者,經與地方充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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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二)甲方使用本契約土地不得興建或設置第二條規定使用目的以外之 設施,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土地提供予第三人使用 或其他收益, (二)甲方使用本契約土地不得興建或設置第二條規定使用目的以外之設施,未經乙 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土地提供予第三人使用或其他收益,否則乙方得終 止本契約, (二)甲方使用本契約土地不得興建或設置第二條規定使用目的以外之設施,未經乙 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土地提供予第三人使用或其他收益,否則乙方得終 止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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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9-19
- 內容:
-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事項,特設特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現行規定 說 明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十 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事 項,特設特定水土保持區 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為辦理水土 保持法第十六條至第二 十條規定事項,特設特 定水土保持區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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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6-08
- 內容:
- 組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最近五年內未曾犯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一、本人或機構、團體、組織之代表人 或管理人最近五年內未曾犯本法 第五十三條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 確定。倘 民營事業機構、災害防救團體、災 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代表人、管理人 或個人本人近五年曾犯本法第五 十三條規定之罪,且經有罪判決確 定,恐有損及表彰公信力之虞,爰 訂定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