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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法人設立登記文件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二) 容許使用經營計畫。(三)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證明文件。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主管機關提出:(一) 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為法人者,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 容許使用經營計畫。(三)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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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構之法定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法人請填負責人或機關/構法定代理人資料)構之法定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 )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 法人請填負責人或機關 / 構法定代理人資料 )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規定提供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二、 興辦事業計畫書 □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變更 範圍 設施項目 變更前 地段地號 計畫別 (都市、非都市或國家公園土地)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核准休閒農場興辦事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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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休閒農場依經營計畫書內容完成設置,取得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並取得全場許可登記證。包括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容許使用證明文件)。(三)已自行拆除設施者附拆除照片。(如附表一) 5、休閒農業經營日期證明文件(如曾列入觀光果園、市民農園、生態教育農園或相關農業專案計畫之証明文件)及目前經營概況。合於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或已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並取得土地權利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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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標題:
- 土砂災害防止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本條文雖為明文規定「地表崩塌」, 但是參照第7、9條之規定,依照體系解釋之方 式,依第一項規定進入他人所占有之土地者,應攜帶身份證 明文件,並於關係人請求時,出示該身份證明文件。 6 依第一項之規定暫時以他人無特殊用途之土地,做為工 作場地使用者,應於事前通知土地之占有人及所有人,進入他人佔有之土地時,應攜 帶身份證明文件5.暫時使用他人土地時,須事 前聽取所有人或佔有人意見6.本條規範緊急調查實施之要件、土砂災害緊急 資訊之內容以及明文規定,緊急調查所得資訊 需隨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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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標題:
- 地滑等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格式及其他證明文件之相關必要事項,依主管省令訂定之。 第二章 關於地滑防治區域之管理 (地滑防治區域之管理) 第七條 地滑防治工程之施行及地滑防治區域之其他管理事項, 第二項證明文件之格式及其他證明文件相關必要事項依主管省令規定。 第二十三條 都道府縣首長以外者所管理之地滑防治設施符合下列中任何一項,且該地滑防治設施不適用第十二條規定時, 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格式及其他證明文件之相關必要事項,依主管省令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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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木時,必須攜帶獲得該項許可之證明文件,並且出示給該土地佔有者或立竹、木所有者。豎立標識或採伐立竹、木之該當職員,必須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並將之出示關係者。根據第一項之規定進入他人土地或採伐立竹、木時,必須攜帶獲得該項許可之 證明文件,並且出示給該土地佔有者或立竹、木所有者。豎立標識或採伐立竹、木之 該當職員,必須攜帶身份證明文件,並將之出示關係者。根據第一項之規定進入他人土地或採伐 立竹、木 時,必須攜帶獲得 該 項許可之 證明 文件,並且出示給該土地佔有者或 立竹、木 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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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按實際受影響日數計列,且須提列監造 日報作為證明文件。 (九) 建築或其他須申請勘驗之工程於期限內 提出申請勘驗後,俟主管機關派員勘 驗, 二、應提出證明文件佐證。 (十) 穿越鐵路、公路之工程,其全部工程或 要徑作業需配合行車情況而停工者。 二、應提出證明文件佐證。 (十八) 政府政策改變影響工程施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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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4-27
- 內容:
- 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並提出設立、實績證明文件之農業企業公司。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1) 農民: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農業企業機構:所營事業具備農業生產相關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實績證明文件(含近二年實際從農經營證明及繳稅證明)。3.土地使用證明文件:(1) 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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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3-07
- 內容:
- 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第五點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及下列各項文件影本各乙份逕送本署審核:本基金貸款計畫申請書及其相關申請所附證明文件。(三)借款憑證(如借據、本票等)。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第5點轉銷呆帳情事之證明文件: □ (1)解散、逃匿者,4)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未能收回者,催收之證明文件。 □ (5)其他原因者,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計畫申請書及其相關申請所附證明文件。 □ 4、借款憑證(如借據、本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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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0-06-11
- 內容:
- (四) 外單位提供限本 署內部使用之資料,非取得原政府機關授權之同意函或證明文件,不得對外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