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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31
- 內容:
- 用人組織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2. 用人組織主動終止、被終止案件時。 用人組織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2. 用人組織主動終止、被終止案件時。用人組織應於至少十日前預告進用人員終止進用,惟須同時函報分局: 用人組織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用人組織應於至少十日前預告進用人員終止進用,惟須同時函報分局: 用人組織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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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9
- 內容:
- 已逾完成期限, 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外,得終止或追繳計畫經費。辦理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之工程設計、工程施工發包等作業,已逾完成期限,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外,得終止或追繳計畫經費。辦理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之工程設計、工程施工發包等作業,已逾完成期限,經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外,得終止或追繳計畫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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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6
- 內容:
- 五、如遇重大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核定計畫執行困難時,視需要提報修正計畫。 五、如遇重大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核定計畫執行困難時,視需要提報修正計畫。 五、如遇重大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核定計畫執行困難時,視需要提報修正計畫。 五、如遇重大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核定計畫執行困難時,視需要提報修正計畫。 五、如遇重大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核定計畫執行困難時,視需要提報修正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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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本條所稱災害,指因下列天災或不可抗力所生之事故: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二、除另有規定外,廠商應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日止,投保營造綜合保險。驗收前遇颱風、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災害時,廠商應在災害發生後,按保險單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三、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四、不可抗力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不可抗力所造成之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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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地價減免)第二十二條 承領之山坡地,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使用部分,經承領人層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減免地價。第二十二條 承領之山坡地,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減免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