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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8
- 內容:
-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倘於5年內 申請停業、歇業或退班,將繳回新班設立補助之開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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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 不在此限。因政府公共建設需求,且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可抗 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籌 設者,得申請第三次展延。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 內完成籌設者,得申請第3次展延。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 土地,倘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 因素,導致補助項目毀壞或功能 受損而需重新施作者,請人未於核准期限內施作 完成者;但因天然災害或 不可抗力因素,經受理機 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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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
- 資料來源:
- 施政計畫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發布及土石流災 害應變管理與災 例保存之異地備 援系統 1 7,200,000 為即時有效發布土石流警戒,確保 土石流應變運作順暢,不受重大天 災或其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土石 流應變作為,以保障國人生命財產 安全,預計建置一套土石流應變備 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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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公職同 仁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47條 10 規定,除職 務上之必要往來,勿和當事人或代表其利 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若因不可抗 力因素而私下往來,公職同仁應將所有往 來之書面文件公開,以避免行政機關受到不當之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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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7-09
- 內容:
- 且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 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 期限內完成籌設者,得 申請第三次展延。因政府公共建設需 求,且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屬不可抗力因素, 致無法於期限內完 成籌設者,得申請 第三次展延。但因政府公共建設需求,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籌設者,得申請第三次展延 。 因政府公共建設需求,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籌設者,得申請第三次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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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籌設者,得申請第三次展延。且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 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 期限內完成籌設者,得 申請第三次展延。且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屬不可抗力因素, 致無法於期限內完 成籌設者,得申請 第三次展延。但因政府公共建設需求,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籌設者,得申請第三次展延 。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籌設者,得申請第三次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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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於契約存續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補助機關得終止契約或重新議約: (一)若受補助人欲轉讓、終止本契約予他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事先通知締約之補助機關,由該分署研議契約轉讓事宜或終止契約;如終止契約,當年度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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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十三、於契約存續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補助機關得終止契約或重新議約:(一)若受補助人欲轉讓、終止本契約予他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事先通知締約之補助機關,由該分署研議契約轉讓事宜或終止契約;如終止契約,當年度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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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3-09-05
- 內容:
- 突發性災害導致進度落後實屬不可抗力 因素,本局定期與不定期召開工程進度檢 討會,以瞭解各執行機關工程辦理情形, 針對進度落後工程逐一檢討原因及提出 解決對策,督促工程於安全無虞狀況下加 緊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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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5-12
- 內容: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土地,倘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補助項目毀壞或功能受損而需重新施作者,申請人未於核准期限內施作完成者;但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經受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未符合前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規定之土地,倘因 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 素,導致補助項目毀壞或 功能受損而需重新施作 三、另考量個案倘有天然災 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 致補助項目毀壞或功能 受損而須重新申請施作 者,於核准期限內施 作完成者;但因 天然災害或不可 抗力因素,經受 理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