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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 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 而遭受損害,經縣 (市) 政府認定為 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土地權利關係 人得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依原建 蔽率、 第三十八條 (刪除)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而遭受損害,經縣 (市) 政府認定為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依原建蔽率、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八條 (刪除)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而遭受損害,經縣 (市) 政府認定為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依原建蔽率、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 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 而遭受損害,經縣 (市) 政府認定為 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第三十九條 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 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 而遭受損害,經縣 (市) 政府認定為 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第三十九條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而遭受損害,經縣 (市) 政府認定為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 第三十九條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而遭受損害,經縣 (市) 政府認定為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