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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執照者,得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至第三條之一及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重新審查農民資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相關內容。爰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 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 用執照者,得免依農業 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二條至第三條之一及 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 規定重新審查農民資檢附原核准之 農舍使用執照者,得不 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 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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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5-31
- 內容:
- 集村興建農舍與公共設施申補助程序及標準業要點一、為獎勵及協助集村興建農舍與公共設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二、集村興建農舍之申請補助程序如下:(一)申請集村興建農舍補助,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後,填列「集村興建農舍獎勵補助申請表」(如附表一/PDF檔)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