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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已核准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未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者,得依容許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廢止其容許使用。經核准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供休閒農業區公共使用,應依核定之設施計畫內容供公共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休閒農業設施之許可,並依法處理。月○日○號函核定之○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內容辦理,並應依核定之設施計畫內容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休閒農業設施之許可,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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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四) 申請興辦事業計畫之土地,已擅自先行變更使用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地政、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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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8-24
- 內容:
- 場地之各項設備或器具,於使用前已產生瑕疵或不堪使用者,借用人應立即告知場地管理人員或相關管理單位予以處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擅自轉讓他人使用者。(二)第三點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場地之各項設備或器具,於使用前已產生瑕疵或不堪使用者,借用人應立即告知場地管理人員或相關管理單位予以處理。場地之各項設備或器具,於使用前已產生瑕疵或不堪使用者,借用人應立即告知場地管理人員或相關管理單位予以處理。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擅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第三點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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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標題:
- 土砂災害防止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陡坡崩塌等發生之虞時,為確保利用同款所規定之設施使用者能順利迅速避難,應確認同項第一款所列土砂災害相關規定拒絕讓有關單位進入土地或暫時使用、妨礙使用者二 拒絕讓有關單位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入檢查或妨礙、陡坡崩塌等發生之虞時,為確保利用同款所規定之設施使用者能順利迅速避難,應確認同項第一款所列土砂災害相關情規定拒絕讓有關單位進入土地或暫時使用、妨礙使用者 二 拒絕讓有關單位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入檢查或妨礙、陡坡崩塌等發生之虞時,為確保利用同款所規定之設施使用者能順利迅速避難,應確認同項第一款所列土砂災害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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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標題:
- 地滑等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含於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適用之情況)之規定,拒絕或妨礙土地進入或暫時使用者。包含於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適用之情 況)之規定,拒絕或妨礙土地進入或暫時使用者。 違反第六條第七項(包含於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適用之情況)之規定,拒絕或妨礙土地進入或暫時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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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依前項規定有關損失補償,若與廢止土地使用者之協議不諧或無從取得協議時,得向都道府縣首長申請裁定。恢復原狀之義務) 第六十三條 使用者於土地使用結束後,或依據前條規定導致協議或裁定失效時,依前項規定有關損失補償,若與廢止土地使用者之協議 不諧或無從取得協議時,得向都道府縣首長申請裁定。 (恢復原狀之義務) 第六十三條 使用者於土地使用結束後,或依據前條規定導致協議或裁定失效時,必須將土地 恢復原狀,依前項規定 有 關損失 補 償,若與廢止土地使用者之協議 不諧 或無 從取得 協議時,得向都道府縣首長申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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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8-15
- 內容:
- (十) 借閱之圖書應善加珍護,不得折角、撕毀、圈點、註記、塗寫,如有遺失或污損致不堪閱讀使用者,自圖書室首次通知日起一個月內,須購置相同或新版圖書資料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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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5-03
- 內容:
- 四、作業程序(一) 使用者帳號:本署各組及所屬分署得指派一至五人(下稱使用者)負責申請調閱地政資訊,使用者應執自然人憑證(MOICA)依程序申請使用者帳號。業務承辦人如有調閱及列印地政資訊需求,應填寫地政資訊申請單(附件一)向使用者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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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農村再生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及同意第二十七 條農村再生設施依附表二應申請容許使用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第三十二條 依本辦法取得農村再生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市)主管機關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村再生設施,應定期檢查是否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同意機關得廢止其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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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且為私人無償提供公眾使用者,該設施座落之土地所有權人,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六條該設施物未提供作公眾使用者,設施之財產管理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開放公眾使用,位於已核定農村再 生計畫範圍內且為 私人無償提供公眾 使用者,該設施座 落之土地所有權 人,依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認定及核 發證明辦法第六條位於已核定農村再 生計畫範圍內且為 私人無償提供公眾 使用者,該設施座 落之土地所有權 人,依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認定及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