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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標題:
-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5-31
- 內容:
- 第十一條 受補助者完成個別宅院整建,應檢附建築使用執照或其他相關資料,併同單據或原始憑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補助證明文件影本及匯款銀行帳戶影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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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不可以一式概估 十三、附件(土地使用同意書、立案證明文件及其它相關證件如結訓證書、建築或雜項使用執照) 附件二 不可以一式概估 十三、附件(土地使用同意書、立案證明文件及其它相關證件如結訓證書、建築或雜項使用執照) 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申請須知 123 九十九年度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土地使用同意人名冊 年 月 日 地段 小段 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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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用執照者,得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至第三條之一及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重新審 受災地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依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 用執照者,得免依農業 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二條至第三條之一及 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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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9
- 內容:
- 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 安全鑑定相關文件。立案證明文件及其它相關證件如建 築或雜項使用執照) 編 號 項 目 單位) 數量 單價(元) 總價(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結訓證書、立案證明文件及其它相關證件如建築或雜項使用執照) 附件三 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初審結果彙總表 填報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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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附件四之二】) 及其他相關證件(相關之使用執照如建築或雜項使 用執照) 實施項目明細及經費需求表: 經費(千元) 優先 順序 實施項目 執行機關 中央補助 地方配合款 小計 實施內容 實施地點 (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四之二】)及其他相關證件(相關之使用執照如建築或雜項使用執照) 實施項目明細及經費需求表: 優先 順序 實施項目 執行機關 經費(千元) 實施內容 實施地點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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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5-09-14
- 內容:
- 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者,應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相關核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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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9-02
- 內容:
- 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者,應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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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5-31
- 內容:
- (三)申請人於農舍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報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查驗合格後發給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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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17
- 內容:
- 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人應提送使用執照影本乙份或相關完工證照文件影本乙份(免建造執照者)九二一震災前既有建築物,申請補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者,不予補助,但補照後實際整修者,仍可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建造執照號碼 建物用途 樓層數 使用執照號碼 構造種類 總樓地板面積 ㎡ 建築面積(起造人、使用執照名義人與申請人必須為同一人。 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申請表,小段 號 土地使用分區 建造執照號碼 建物用途 樓層數 使用執照號碼 構造種類 總樓地 板面積 ㎡ 建築面積(A) ㎡ 斜屋頂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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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若建築工程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使用執照或其他類似文件時,其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以致延誤時,機關應先行辦理驗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