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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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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25
    容: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本署或分署審查。後續審查之書件份數,由本署代辦農業部函復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二) 屬分署審查者,由分署函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加蓋核(審)定章(樣式如附件)及騎縫章八份;其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份、水土保持義務人、承辦技師、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本署(或分署)二份。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機密文書等級及保密期限,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 12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公務車輛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02
    容:
    應先於線上填妥派車單,經單位主管核章後於用車前一日送至事務單位彙辦派車,駕駛人必須於派車核定後方得出車,就醫或其他特殊事故借用公務車輛,應簽請事務單位主管批准,但油料及駕駛人誤餐費,須由借用人負擔。 應先於線上填妥派車單,經 單位主管核章後於用車前 一日送至事務單位彙辦派 車,駕駛人必須於派車核定 應先於線上填妥派車單,經 單位主管核章後於用車前 一日送至事務單位彙辦派 車,駕駛人必須於派車核定就醫或其他特 殊事故借用公務車輛,應簽 請事務單位主管批准,但油 料及駕駛公務車輛人員誤 餐費,
  • 123.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8-06-08
    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政府採購法之工程品質管理規定,辦理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特訂定本要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
  • 124.
    題: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8-04-08
    容:
    (十)經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劃定公告之河川區域內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公告河川區域或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或堤防預定線,經水利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四、辦理第二點第一項各款認定作業之中央主管機關如下:(一)第一款至第六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二)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 125.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3-25
    容: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指本法第二條所稱之主管機關;管理機關,指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所稱之管理機關。二、擬定廢止計畫或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廢止特定水土保持區。第四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程序如下:一、位於縣(市)行政區域者,由縣(市)主管機關擬定劃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二、位於直轄市行政區域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定劃定計畫並據以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 126.
    題: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2-10
    容:
    水土保持保證金 (以下簡稱保證金) 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總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額度計算;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為百分之二十。前項水土保持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施工者,其保證金,依核定之各期水土保持計畫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額度計算。保證金由水土保持義務人於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時,向水土保持計畫核定之主管機關一次繳納;分期施工者,保證金於申領各期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時繳納。水土保持義務人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仍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 127.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條第七款所稱法定林木造林,係指依中央或直轄市林業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樹種、方法及密度,從事造林及撫育者。指定監督管理之程序) 第三條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應將指定監督管理之範圍予以公告,前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應副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128.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主管機關)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五、特定水土保持區:係指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地區。開發社區或其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
  • 129.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公告,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於公告後,在縣(市)應將其圖說交有關縣(市)主管機關轉交鄉(鎮、市、區)公所;在直轄市交區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第四條 前條水土保持計畫之公告,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於公告後,在縣(市)應將其圖說交有關縣(市)主管機關轉交鄉(鎮、市、區)公所;在直轄市交區公所,分別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指定水土保持方式)第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指定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方式者,應載明地區、
  • 130.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配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於一百零九年五月 十三日之修正,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執行可利用限度查定分類作 業,係以尚未編定使用地類別或尚未劃定使用分區之土地為對象, 爰修正本標準,俾利規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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