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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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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一百十四年度休閒農業區評鑑作業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5-05-23
    容:
    一、 辦理依據及目的:(一)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休閒農業發展,得辦理休閒農業區評鑑,作為輔導之依據,並得依評鑑結果協助行銷推廣及表揚。
  • 2.
    題: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農民集居聚落認定農村活化再生需要作業方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12
    容:
    保護區或國家公園區域之一般管制區者,須於前開會議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定。保護區或國家 公園區域之一般管制 區者,須於前開會議中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推薦,中央主管機 關始得核定。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推薦,中央主管機 關始得核定。 十二、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八條第三款之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 原住民地區為原住民 族委員會;國家公園地 區為內政部營建署;
  • 3.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農業產業聚落化發展之地區,得規劃為休閒農業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劃定:一、地區農業特色。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其面積上限不受第二項限制。休閒農業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規劃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劃定;跨越直轄市或縣(市)區域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其有變更名稱或範圍之必要或廢止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5條 休閒農業區規劃書或規劃建議書,其內容如下一、名稱及規劃目的。
  • 4.
    題: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第8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收之回饋金,應按季撥交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置農業發展基金者,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撥交所收取之回饋金;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後設置者,中央主管機關撥交自設置當月起收取之回饋金。
  • 5.
    題: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縣(市)主管機關所能辦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二、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集水區經營管理之整體規劃,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辦理之。第12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發展基金,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設立財團法人;其基金之捐助、管理及運用,各業發展基金應將年度計畫、預算及年度業務報告、決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並視農民意願,協調有關機構及團體研擬,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 6.
    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辦理情形,於次年度二月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不定期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稽查辦理情形。
  • 7.
    題: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第5條 依本標準應收取之費用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取之;申請案件需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收費收據。
  • 8.
    題: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訂定之處理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6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信箱、專線電話、傳真電話或電腦網址,並指派專人受理。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 9.
    題: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但其整體規劃確實無法達百分之三十,經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10.
    題: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劃設之農產專業區符合下列條件者,其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面積、高度及申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面積達二十五公頃以上,且現況農業生產使用比率達但依產業特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得免受二十五公頃或百分之八十限制。二、具有核心發展產業項目。主管機關劃設者,應擬具規劃書,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面積、高度及申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二項農產專業區內農業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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