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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5-12
- 內容:
- 社群媒體宣傳等活動,並遵守相關會議決議及審查 意見。 (二) 計畫執行兩年均須於各年度年底各提報1份當年度之成果報告書,本署依法停止利用該成 果,並通知受補助單位陳述意見、限期改正;本署並得視其情節, 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或依相關法令為必要之處置,社群媒體宣傳等活動,並遵守相關會議決議及審查意見。 計畫執行兩年均須於各年度年底各提報1份當年度之成果報告書,本署依法停止利用該成果,並通知受補助單位陳述意見、限期改正;本署並得視其情節,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或依相關法令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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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2-20
- 內容:
- 將計畫書紙本併同初審意見及各申請單位計畫構想書,於 114 年 2 月 28 日 前函送本署辦理複審。 審核作業 ( 一 ) 計畫檢視及意見提供:本署及分署相關業務單位檢視計畫後,將提供意見供審查委員參考。 補助計畫系統研提、審查及核定:審查結果簽辦同意後,提案單位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及構想書,由本署審定,副知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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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114年農村好藝計畫-申請須知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2-13
- 內容:
- (二) 各階段查核未通過者,由農村水保署函文限期依審查意見 辦理計畫修正,若逾期未配合辦理者立即終止計畫,其所 受補助經費核實依工作項目尚未執行部分,於通知期限內 繳回。應派員配合參與相關工作或協調會 議、成果展示、發表或研討會及計畫執行訪視作業等,並 遵守相關會議決議及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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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1-02
- 內容:
- 依初 審結果排列優先順序,並提供初審意見(建議補助額度及執行注意 事項等),於114年1月24日前彙整各分署依審議明細表,通知申請單位依複審意見修正提案 計畫書,並由申請單位於本署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填報修組織團體或居民代 表): 其他: 勘查意 見 □優先處理 □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不予補助依初審結果排列優先順序,並提供初審意見(建議補助額度及執行注意事項等), 於 11 4 年 1 月 24各分署依審議明細表,通知申請單位依複審意見修正提案計畫書,並由申請單位於本署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填報修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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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17
- 內容:
- 依初審結果排列優先順序,並提供初審意見(建議補助額度及執行注意事項等),於114年1月17日前彙整提報各分署依審議明細表,通知申請單位依複審意見修正提案計畫書,並由申請單位於本署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填報修正應含在地組織團體或居民代表): 其他: 勘查意見 □優先處理 □需要處理 □暫緩處理 □不予補助依初 審結果排列優先順序,並提供初審意見(建議補助額度及執行注意 事項等),於114年1月17日前彙整提報本署複各分署依審議明細表,通知申請單位依複審意見修正提案 計畫書,並由申請單位於本署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填報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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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09
- 內容:
- 預定114年1月10日前由農村水保署函請各分署檢視與現 行區域發展亮點、重點發展或潛力區域重疊性、資源是否重複 挹注及相關基礎硬體建設情形,再於1周內將初審意見送農村 水保署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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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1-21
- 內容:
- 應派員配合參與相關工作會議、協調會議、成果展示及發表、 交流會、研討會及計畫執行訪視作業等,並遵守相關會議決 議及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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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9-06
- 內容:
- 8 相關工作或協調會議、成果展示、發表或研討會及計畫 執行訪視作業等,並遵守相關會議決議及審查意見。受補助單位應協助各項推廣事宜,並配合派員參與本署相 關工作或協調會議、成果展示、發表或研討會及計畫執行 訪視作業等,並遵守相關會議決議及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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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6-14
- 內容:
- 通過 未通過 未通過 電郵通知 修正經營計畫書 實地訪視 會議記錄 及 訪視意見 彙整 電郵通知 登錄至「補助計畫管理 作業系統」核定後執行 10 一、 受理申請提案: 六、 計畫書修正與核定:通過審核之受輔導單位,須依審議小組 審查意見修正經營計畫書,並於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完成 計畫內容登錄,送本會核定後為受輔導農社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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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5-21
- 內容:
- 受補助單位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時,本署依法停止利用該成果, 並通知受補助單位陳述意見、限期改正;本署並得視其情節,撤銷或 廢止該補助,或依相關法令為必要之處置,並由當事人自負一切法律 責任。應派員參與本 署相關工作或協調會議、交流會議、沙龍座談、訪談、成果展示、 發表會、研討會或論壇等活動,並遵守相關會議決議及審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