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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5-12
- 內容:
-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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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2-20
- 內容:
- 並先行辦理招標文件規劃與相關作業,亦請保留待計畫核定後予以決標之權利,或於核定後依台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內容採購;另工程預算書圖應聘請工程專家審查後,再行辦理招標事宜。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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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114年農村好藝計畫-申請須知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2-13
- 內容:
-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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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1-02
- 內容:
- 得由受補助單位與專業單位簽訂契約方式共 同執行,本項委託勞務費以補助總經費50%為上限。計畫核定前取得土地使用同 意書(附件一),並簽訂維護管理契約(附件二),未涉及建築 物增、修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提案計畫書附件二 體驗空間優化維護管理契約 一、計畫編號及名稱: 二、坐落地點:經轄區 分署 審查後,得由受補助單位與專業單位簽訂契約方式共同執行 , 本項委託 勞務費 以補助 總經費50% 為上限計畫核定前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一),並簽訂維護管理契約(附件二),未涉及建築物增、修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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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19
- 內容:
- 附件 3 )或 檢附 3 年以上租賃契約 。 執行內容 計畫執行期程:最多以2年為限, 8 其他佐證文件(社會影響力實績、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等) □ □ 9 上述所有紙本資料之電子檔應於計畫核定前取得使用同意書或3年以上租賃契約。 計畫所需使用土地涉及其他機關(單位)之公有或管有土地者,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應於計畫核定前取 得使用同意書(附件3)或檢附3年以上租賃契約。 四、 執行內容 (一) 計畫執行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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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17
- 內容:
- 得由受補助單位與專業單位簽訂契約方式共同執行。 受補助單位須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核定前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一),並簽訂維護管理契約(附件二),未涉及建築物增、修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提案計畫書附件二 體驗空間優化維護管理契約 計畫編號及名稱: 坐落地點: 土地所有權人:經轄區分署審查後,得由受補助單位與專業單位簽訂契約方式共 同執行。應於計畫核定前取得土地使用同 意書(附件一),並簽訂維護管理契約(附件二),未涉及建築 物增、修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得提出施作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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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09
- 內容:
- 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並先行辦理招標文件規劃與相關 作業,亦請保留待計畫核定後予以決標之權利,或於核定後依 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內容採購;另工程預算書圖應聘請工程 專家審查後,再行辦理招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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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8-28
- 內容:
- 獲選業者須與本署簽訂「農村 好物證明標章授權使用契約書」(附件六),並應遵守契約及「農村 好物證明標章使用規範」之相關規定,契約之有效期限為2年,期 限屆滿前2個月內須檢附獲選產品最新佐證資料,申請續約。期間: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 訂保存年限,或本署、承辦廠商因執行本計畫業務所須之保存 期間,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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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7-11
- 內容:
- 獲選業者須與本署簽訂「農村 好物證明標章授權使用契約書」(附件六),並應遵守契約及「農村 好物證明標章使用規範」之相關規定,契約之有效期限為2年,期 限屆滿前2個月內須檢附獲選產品最新佐證資料,申請續約。期間: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資料之保存所 訂保存年限,或本署、承辦廠商因執行本計畫業務所須之保存 期間,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並另存為JPG圖片上傳 附件六 農村好物證明標章授權使用契約書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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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6-14
- 內容:
- 或另與農村社區產業經 營者具緊密合作契約關係,得於申請計畫中說明, 經本署核准者, 須簽署雙方之租賃契約。 21-20 權利使 用費 凡實施計畫所需使用專利權、 須簽署雙方之合作契約。 22-00 委託勞 務費 委託勞務費編列之補助款經費不得超過總補助款經費 之50%。機關、學校、團體代辦相關業務,並 依雙方約定契約內容支付之各項費用 須簽署雙方之合作契約。 該項費用「不得包含」代工費用、工程施作、整地、 裝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