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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113年「採購履約管理防貪指引」.pdf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6-12
    容:
    保全業法第15條規定:(第1項)保全業應負責監 督所僱用之保全人員,並防範其侵害委任人權益。
  • 2.
    題:
    農業部114年度「圖利與便民案例彙編」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6-12
    容:
    【說明】 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公務員在辦理採購案時,除了 應該在採購案公告前對招標文件保密外,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違反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 之1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以上至100萬以下罰鍰。依畜牧法第30條第3項及屠宰作業準 則第11條規定,屠宰場每日作業前,應經屠檢人員執行作業前 查核,確認各項設施設備經適當維護且無污染屠體、工程施作前並未取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而逕行整地及施作基樁,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
  • 3.
    題:
    農業部政風處-113年履約管理案例彙編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6-12
    容:
    政府採購錯誤行 為態樣序號12-1 採購法第三條、第 六十三條、第七十 條、第七十條之一 某機關辦理「植物展示空間整建 工程」採購案,依據採購法第七 十條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 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 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 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 驗標準」
  • 4.
    題:
    ✩114.3.1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方式說明✩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3-11
    容: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修正條文 第6條規定,申報人於申報後至查核對象確定前,發現 申報資料錯誤時, A: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 力。」是以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認定應以不動產登記 為準。 A:(1)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 具有稅籍資料之未登記建物,仍應申報。 A: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第29條規定, 備轉金帳戶之用途係為便利社員短期周轉、轉存股金、 繳息、還款及各種代繳代辦款項,故儲蓄互助社之備 轉金不是本法所稱之「
  • 5.
    題: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保存年限之規定,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2-27
    容:
    次按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於本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一、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
  • 6.
    題:
    農業部「採購履約管理」防貪指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8
    容:
    保全業法第15條規定:(第1項)保全業應負責監 督所僱用之保全人員,並防範其侵害委任人權益。
  • 7.
    題:
    新版財產申報系統操作手冊及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修正條文 第6條規定,申報人於申報後至查核對象確定前,發現 申報資料錯誤時, A: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 力。」是以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認定應以不動產登記 為準。 A:(1)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 具有稅籍資料之未登記建物,仍應申報。 A:依儲蓄互助社設立輔導管理與監督辦法第29條規定, 備轉金帳戶之用途係為便利社員短期周轉、轉存股金、 繳息、還款及各種代繳代辦款項,故儲蓄互助社之備 轉金不是本法所稱之「
  • 8.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第 10 條公職人員依前四條規定迴避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第 19 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通知配合,屆期仍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
  • 9.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以下簡 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共同生活之家 屬,指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家長或家 屬。 第二十八條 依前二條規定應載明事項之格式,由交易或補 助之機關團體自行整併簡化並對外公開。 第三十一條 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刊 登、公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者,應記載其姓 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受處分人 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
  • 10.
    題:
    利衝法宣導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6 自主迴避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自主迴避),並依第6條 規定向特定機關辦理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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