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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申報人擇定以12月15日為 該年度財產申報基準日,於12月18日至22日查詢『12月 15日當日』之相關財產數額,復於12月27日填寫完畢, 嗣於12月31日繳交至政風單位;則本件申報日為12月15 日,交件日應為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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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農業部「採購履約管理」防貪指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8
- 內容:
- 實施不定期稽核或抽查, 加強財務控管及會計審核,發現案件異常或疑涉不 法情事,亦應主動通知政風單位瞭解查察,機先採 取防範作為。 本案主驗人員對於明顯違反合約規範之事實,僅憑 個人主觀經驗予以強行驗收通過,另檢視執行過程 亦缺乏主會計或政風單位之監督機制,易致有心人 士主導錯誤之驗收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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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申報人擇定以12月15日為 該年度財產申報基準日,於12月18日至22日查詢『12月 15日當日』之相關財產數額,復於12月27日填寫完畢, 嗣於12月31日繳交至政風單位;則本件申報日為12月15 日,交件日應為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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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通知監察院 或公職人員所屬機關團體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 者,通知其上級機關團體之政風單位或指定之單 位;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團體者,通知公職人 員所屬機關團體指定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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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受贈財物處理程序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2③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 準(新臺幣3000元) 無須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新臺幣3000元) 3日內簽報其長官,必要時知 會政風單位 §5Ⅰ② 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6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6②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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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 §9 原則 §7Ⅰ 例外 § 7但書 不得參加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7Ⅰ 應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 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10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活 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7Ⅰ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 勵、慰勞者 §7Ⅰ 因訂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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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本局臺中分局同仁 與廠商進出不正當場所等情;經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保廉專 案」會議檢討策勵改進,政風單位聘請台灣透明組織學者專家 (中興大學法政學院副院長李長晏教授)指導防貪指引研訂要 領,機關可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具行政裁量權限人員進行職 務輪調,主管人員落實對所屬員工之品德操守考核工 作,若發現有異常情形,應即時通報首長或政風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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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適時請專家學者提供協助 及建議,勞金局完成內稽內控制度改善後,業由 金管會及法務部(廉政署暨所屬政風單位)進行 聯合訪視,以實地驗證內控內稽制度之落實執行 情形,未來將於必要時由獨立第三方機構(如會 計師) (3)加強稽核強度及廣度 提具各項強化措施,增訂或調整查核項目,政風 單位加強瞭解受託及往來機構是否曾接獲關說 或不當指示,並宣導各項糾舉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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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利衝法施行細則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通知監察院或公職人員所屬機關團體之政風單位;無 政風單位者,通知其上級機關團體之政風單位或指定之單位; 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團體者,通知公職人員所屬機關團體 指定之單位。卸離職 或解除代理後,將公職人員職務異動狀況依本法第二十條所定 裁處機關,通知監察院或公職人員所屬機關團體之政風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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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貳、目的: 為使本會未設政風單位之附屬機構政風工作得以順利推展, 遴選品德端正、 參、設置對象: 一、本會未設政風單位之一級附屬機關(構)。 二、本會未設政風單位之二級附屬機關(構)或因其所在地 偏遠無法推展政風業務,有設置兼辦政風必要者。 伍、設置程序: 一、人員遴選: 由各附屬未設政風單位之機關(構)首長,就本機關(構) 副首長、秘書、一級主管或專員(含)以上之績優人員 中遴選為原則, 政風工作兼辦人承本機關(構)首長之命,上級政風單位之 指導,辦理下列事項: 一、廉政工作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