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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114.3.1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方式說明✩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3-11
    容:
    向地政機關申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地籍總歸戶資料。 (二) 參考地政機關核發之「證券集中保管櫃檯」,申請本人、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申報(基準)日」當日之「證券集中保 管餘額表」 申報表-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若配偶或子女為外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居留統一證號及 國籍欄請擇一輸入。申報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別所有財產,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法所定應申報之標準者,應由申報人一併申報。勾選項目內若無配偶或子女姓名, 請先至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頁籤新增資料。 8.
  • 2.
    題:
    新版財產申報系統操作手冊及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新增本人資料後,方可繼續新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財產申報授權查調頁 若當年度受理申報單位在後台查看過申報授權查調頁 新增/修改完成,點選【列印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紙本授權 書】,列印檔案內容會有已輸入系統的申報 財產申報授權查調頁 -列印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紙本授權書 財產申報授權查調頁-授權 申報人透過自然人憑證 申報表-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若配偶或子女為外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中華民國居留證申報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滿二十歲者)各別所有財產,符合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應申報之標準者,
  • 3.
    題:
    「公務員法律責任個案檢討及防弊作為」宣導參考教材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為防範員工違反利益衝突,修訂「直接參與投資 人員自律公約」,除限制買賣股票對象增列「被 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 女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國內上市、上櫃、興櫃公 司股票、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及個股認購之 買賣行為。
  • 4.
    題:
    臺北分局場「企業誠信暨採購廉能座談會」成果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五、 貪污治罪條例§6-1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 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 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 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 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
  • 5.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自112年9月16日起,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配合事項。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統將自動帶入本人資料,方可繼續新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確認基本資料無誤,勾選欲申請財產授權的受理機關後,辦理授權 22 需自行編輯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資料,請申報人務必確認子女是否已 成年(26 若申報人及配偶均使用自然人憑證授權(未成年子 女自動同步授權)。 退出申報人自然人憑證,改插入配偶自然人憑證, 當申報人及配偶都完成授權時,未成年子女會與配偶同步完 成授權。 本人、配偶雙方授權完成,漏未完成未成年子女基本資料 僅需自行新增,系統將自動判斷是否須同步授權。
  • 6.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九、申報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滿二十歲者)各別所有之財產,符合  灣銀行優惠存款新台幣五十萬元,其未成年子女丙有郵局儲蓄存款新     下所有之存款均須申報;未成年子女丙因其存款總額未達新臺幣一百       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或存放之財產等,應於「備註欄」內按填寫事   申報人確有無法申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正當理由者,應於備   
  • 7.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申請人申請查閱時,應遮蓋申報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居留證號)、通訊及戶籍地址、聯絡電話、門牌號碼或汽車牌照等資料。
  • 8.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一併申報之財產,其一定金額,應各別依前項規定分開計算。
  • 9.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第一項之未成年子女除已結婚者外,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第一項信託之義務人。第一項人員完成信託之財產,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公職人員應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信託期限內,檢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信託契約及財產信託移轉相關文件,併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