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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具有強制性、補助性、低保費、法定平等、團體投 保等特性之社會保險,因含公益性質,屬其範疇之勞 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 病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相類似之保 險類型,亦無申報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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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農業部「採購履約管理」防貪指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8
- 內容:
- 收受賄賂 不實施工 雙方各打50大板 (一) 案情概述: 林晨為A市政府工務科路燈股技工,係依法令服 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 務員,渠因近期投資股市失利,為彌補個人財務損失, 竟動起歪腦筋,與承攬機關工程案之得標廠商B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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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具有強制性、補助性、低保費、法定平等、團體投 保等特性之社會保險,因含公益性質,屬其範疇之勞 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 病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相類似之保 險類型,亦無申報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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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第 7 條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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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公法人,指國家 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依行政法人法、農田水利會 組織通則或其他法律、 第 十六 條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已依法委託經營 者,該公職人員非屬本法第二條之適用範圍。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私法人;所稱非法 人團體,指由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所組成,具一 定之組織、事務所,而設有代表人或 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機要人員,指派遣事業 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團體提供勞務,接受 各該機關團體指揮監督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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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利衝法宣導資料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公職人員 1、任職本會(含監督之機關團體)之公職人員範疇 (1)將原財產申報之公職人員即應受本法規範公職人員或其親(家)屬擔任要職之法人或團體。(重要增修) 4、信託: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所服務或監督)機關團體有關人員請託關說 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之利益。均禁止與公職人員所「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 團體」補助或交易。但有6種情況例外(詳本條第1項但書各款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 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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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受贈財物處理程序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6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6②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 、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 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一)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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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包括核發鄉內建築案件之建造執照等, 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友人出借個人帳戶及 保險箱,但因其業務性質,仍 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依法令服務於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身分 公務員。為A市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科技士並擔任 環保局掩埋場之場長,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 款前段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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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利衝補助或交易規範小叮嚀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astersea11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規 範小叮嚀109年1月17日公職人員利社 區發展協會、基金會等非法人團體、非營利法人均被納入 關係人範圍,自新制施行以來,監察院已接獲多起公職人 員的關係人與機關團體間進行的補助或交易,違反利衝法 的禁止規定,或雖符合該法例外允許的規定,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 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間為補助或交易 行為,只有例外情形才允許,先在申請補助文件或投標文件中,據實 表明身分關係,而機關團體在補助或交易成立後,也應主 動公開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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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標題:
- 利衝法施行細則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公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 依行政法人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或其他法律、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已依法委託經營者,該公職人員非屬 本法第二條之適用範圍。 •如機關團體已依法委託民間機構經營者,雖仍以機關團體名義 對外提供服務,惟實際係由民間機構經營者,該公職人員應非 屬本法第二條之適用範圍。所稱非營利之法人,指非以營利為目 的之私法人;所稱非法人團體,指由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所 組成,具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而設有代表人或 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