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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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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114.3.1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方式說明✩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3-11
    容:
    法定平等、團體投 保等特性之社會保險,因含公益性質,屬其範疇之勞 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 病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相類似之保 險類型,亦無申報之必要。
  • 2.
    題:
    農業部「採購履約管理」防貪指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8
    容:
    務人員服務法第21條第1款:公務員對於承辦本 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 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 3.
    題:
    臺中市政府政風處製作「媽祖娘娘與廉小風正義連線」廉政布袋戲宣導影片,請參考運用。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深化學子品格教育,臺中市政府政風處製廉政布袋戲影片,講述媽祖娘娘透過該處廉潔寶寶廉小風,尋訪並獎勵勤政愛民又廉潔的好官員,傳達公務人員應奉公守法行政透明、為民服務不受利誘的觀念。
  • 4.
    題:
    新版財產申報系統操作手冊及參考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法定平等、團體投 保等特性之社會保險,因含公益性質,屬其範疇之勞 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 病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相類似之保 險類型,亦無申報之必要。
  • 5.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三、政務人員。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    者,該機構之首長、
  • 6.
    題: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第 三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政務人員,指政 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有給 之人員。 第 四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公立學校,指由 教育部、科技部、直轄市、
  • 7.
    題:
    利衝法宣導資料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將原財產申報之公職人員即應受本法規範乙節,新法改為逐項列 舉,故本會暨所屬機關各政務人員、正副首長(幕僚長)、代表政府 或公股之董監事及採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 秘書長等執行該等職務人員,均屬本法所訂之公職人員範疇。副總統 各級政府機關 (構)、公營事 業總、分支機構 之首長、副首長、 幕僚長、副幕僚 長 政務人員 各級公立學校、軍 警院校、矯正學校 校長、副校長;其 設有附屬機構者, 該機構之首長、副 首長 各級民意機關 之民意代表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
  • 8.
    題: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製播「誠信是門好生意」系列課程,請參考運用。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一、政府部門的廉潔與企業的誠信相輔相成,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為凝聚私部門反貪腐共識,特委由該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製播「 誠信是門好生意」系列課程,邀請鍾元珧律師講授誠信經營 的關鍵思考及效益所在,從而強化公私部門廉潔夥伴關係, 共同建構廉能優質投資環境。
  • 9.
    題:
    廉政署107年度製作3門數位課程於「臺北 e大」數位學習平台上線囉~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為建構公務人員廉能觀念,法務部廉政署107年度結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製作「我國廉政政策」、「廉政三護‧阻斷圖利」及「行政透明」
  • 10.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執行工程業務防貪指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責由本局以 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9款及公務人員服務法 第21、22條等規定,追究行政責任予以記過處分。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 商業或投機事業。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21條第1款:公務員對於承辦本機 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 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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