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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題:
    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違反規定者    ,將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並追究單位主管監督不周責任。各政風機構對政府採購法或相關子法之規定有適用疑義時,應循機關    行政體系洽請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釋示或提出建議,並留存紀錄備查
  • 42.
    題:
    政風機構宣導政風法令實施要點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風法令宣導課程或邀請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學者專家等作專題演     四、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針對機關特性、業務性質,參照本要點內容策    訂具體可行之宣導計畫,函頒所屬政風機構實施。六、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督導所屬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法令宣導工作,法    務部並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督導成效檢查,
  • 43.
    題: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本方案辦理機關為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機關(構),得由政風單位擔    任聯繫窗口,並得參考本方案,擇定與主管業務有關部分配合執行。
  • 44.
    題: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之機 三、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陳報機關首長核可,請所屬各機關遴選品德端正  各機關應於每年年度開始時,繕造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名冊層轉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備查;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視機關特性及實際需要,自行增訂遴薦條件與規 五、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每年應邀集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相關講習、訓  
  • 45.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之各類公職人員(第十三款所稱「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之人員由主管    府、院另行訂定)、同條第二項所定職務之代理人、同條第三項所定 儲蓄存款、優惠    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    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之 
  • 46.
    題: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機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發現有      財務異常、生活違常者,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 47.
    題: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無承受業務機關者,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第 10 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所定主管人員,為本機關所屬幕僚主管、機關首長及編階中將以上之部隊主官。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定駐外機關,包括駐外使領館、以電子通信工具傳遞國家機密者,應以加裝政府權責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傳遞。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第 23 條國家機密之封發方式如下:一、「絕對機密」及「極機密」之封發,
  • 48.
    題: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第 2 條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第 3 條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
  • 49.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發布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第 20 條本款所稱主管人員,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第 21 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 50.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第 17 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同條第一項所列財產具有特殊利害關係者,指公職人員就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對不動產或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之交易秩序或價格變動有相當影響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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