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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標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 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 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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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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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標題: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第 3 條本條例所稱政風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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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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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標題: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執行公務或提供公共服務之任何其他人員,包括為公營 機構或公營事業執行公務; (iii)依締約國法律定義為公職人員之任何其他人員。無論是經任命或選舉;及為外國執行公 務之任何人員,包括公營機構或公營事業; (c)國際組織官員,指國際公務員,或經此種組織授權代表該 組織執行職務之任何人員;喪失擔任下列職務之資格: (a)公職;及 (b)全部國有或部分國有事業內之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