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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應規劃百分之二十以上 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辦理變更編定 為適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 維護;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 經勘驗合格後,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 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應規劃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土 地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其中百分之 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 保安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 護;其餘土地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 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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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規劃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辦理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後,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應規劃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其中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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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規劃百分之二十以上之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389 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辦理變更編定為適 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 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 合格後,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 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應規劃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土地 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其中百分之十之 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 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 地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 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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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規劃百分之二十以上之 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辦理變更編定為適 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 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 合格後,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 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應規劃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土地 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其中百分之十之 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 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 地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 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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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規劃百分之二十 以上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辦理變 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 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於公共設 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後,依核定 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 築用地。應規劃百分之三十以上 之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其中 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 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由興辦產業 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依核定之土 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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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辦理變更編定 為適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 維護;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 經勘驗合格後,其中百分之 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 保安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 護;其餘土地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 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規劃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辦理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後,其中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並由興辦產業人管理維護;其餘土地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