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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3-14
- 內容:
- 三、申請資格及條件如下: (一) 申請資格: 1. 依法立案之在地組織及團體、大專院校、農業發展條例 第三條第七款所稱之農民團體。 附件二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提案計畫書一、提案資格檢討(一)提案資格:(非農村再生社區之在地組織及團體,請提 供結合計畫相關之農村再生社區共同合作推動相關文 件) (二)符合農村水保署及所屬分署選定之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1. 三、申請資格及條件如下: 申請資格: 依法立案之在地組織及團體、大專院校、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稱之農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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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3-01
- 內容:
- 承辦技師資格是否符合? 承辦技師資料是否齊全? 有否檢附技師證書影本?協辦技師資格是否符合?檢附資料是否齊全? 勾”否”者,應說明免承辦技師簽證之依據。 承辦技師資格是否符合? 承辦技師資料是否齊全? 有否檢附技師證書影本?協辦技師資格 是否符合?檢 附資料是否齊全? 勾 ” 否 ” 者,應說明免 承辦 技師簽證之依據 。承辦技師資格是否符合? 3.承辦技師資料是否齊全? 有否檢附技師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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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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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06
- 內容:
-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 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第二條之三與第 二條之四之申請與資格認定時,立同意書人願自行負責,不得請求復舊或 拆除。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 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第二條之三與第二條之四之申請與資 格認定時,立同意書人願自行負責,不得請求復舊或拆除。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 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第二條之三與第 二條之四之申請與資格認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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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2-01
- 內容:
- 如被發現有事蹟不實或有第三點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評定資格及獎勵。 廉能楷模績優人員得獎後五年內,如被發現有事蹟不實 或有第三點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評定資格及獎勵。 七、廉能楷模績優人員得獎後五年內, 如被發現有事蹟不實或有第三點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評定資格 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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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1-30
- 內容:
- 廉能楷模績優人員得獎後五年內,如被發現有事蹟不實 或有第三點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評定資格及獎勵。 七、廉能楷模績優人員得獎後五年內, 如被發現有事蹟不實或有第三點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評定資格 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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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12-28
- 內容:
- 年度成果評核 完成後公布,不需報名第二年甄選,具資格業者,得於規 定期限內提送輔導計畫書,申請流程圖 公告甄選須知 受理報名申請 資格 審查 未通過 結訓 電郵通知 資格文件 缺漏或錯誤 限期補件 未通過 限期修正計畫書並登錄 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 決審 ( 未結訓 提案輔導工作坊 通過 通過 無提案資格 未通過 書面或電郵通知 核定後執行 通過 (一) (二) 書面資格審查:經檢查申請資料,若有缺漏或錯誤,申請單位 應於通知期限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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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12-25
- 內容:
-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2.男女不拘。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者。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約僱人員職缺公告 職稱:約僱 人員(職務代理人) 名額: 1人 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籍,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 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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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12-19
- 內容:
- 為輔導強化農村社區企業經營及創新能量,本署自112年6月1日至7月31日公告受理第八屆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申請,計107家企業申請、86家企業通過資格審查、36家企業通過委員初審作業(初階育成型13家、地區經濟型14家及企業加速型9家),本案於112年12月19日及20日辦理決審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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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3-12-06
- 內容:
- 資格條件:中華民國國籍,男女不拘,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並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1.7021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約聘人員職缺公告 職稱: 聘用副研究員 名額: 1人 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籍, 男女不拘,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並 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 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