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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2-09
- 內容:
- 區內未曾設置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是;□否 區內是否設置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 說明:□是;□否 是否位於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否 區內是否設置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 說明:□是;□否 是否位於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設置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設置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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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 標題:
-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4
- 內容:
-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 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 辦法」(以下簡稱經費處理 辦法),再經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依經費處理辦法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 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 點」,予以規範災後復原重 建等經費支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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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
- 標題:
- 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3
- 內容:
- (二)擅在工程構造物上建造危及工程設施安全之行為。(三)在工程構造物一定距離內擅自採取土石。 (二)擅在工程構造物 上建造危及工程 設施安全之行為。 (三)在工程構造物一 定距離內擅自採 取土石。 (二)擅在工程構造物 上建造危及工程 設施安全之行為 者。 (三)在工程構造物一 定距離內擅自採 取土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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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廠商為進口施工或測試設備、臨時設施、於我國境內製造財物所需設備或材料、換新或補充前已進口之設備或材料等三、進口財物或臨時設施,其於中華民國以外之任何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包括施工管理、工人住宿、材料儲放等房舍及其附屬設施。該等房舍設施,應具備滿足生活與工作環境所必要的條件。二、廠商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規定,進入施工場所後由廠商負責保管。廠商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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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地籍套繪圖、建議使用材料、生態檢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風險評估分析、經費概算及工期等,無需者免附。集水區範圍圖、現場照片、地籍套繪圖、建議使用材料、生態檢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風險評估分析、經費概算及工期等,無需者免附。必要之立面圖及重要大樣圖、水理分析、集水區範圍圖、現場照片、地籍套繪圖、建議使用材料、生態檢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風險評估分析、經費概算及工期等,無需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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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水土保持義務人)至「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填列設施自主檢查表回報自主檢查結果。要求承辦監造技師(水土保持義務人)至「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填列設施自主檢查表回報自主檢查結果。要求 承辦監造技師(水土保 持義務人)至「山坡地 管理資訊系統」填列設 施自主檢查表回報自主 檢查結果。要求 承辦監造技師(水土保 持義務人)至「山坡地 管理資訊系統」填列設 施自主檢查表回報自主 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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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
- 標題:
-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8-06
- 內容:
- 探採礦、採取土石及設置有關附屬設施)探礦、採礦及其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洗選、碎解、捨棄土石、運搬道路等相關設施時,應評估可能之水文環境變化及地表裸露擾動可能造成之災害,於預防和治理上應妥善規劃滯洪、防砂、沉砂等設施,並注意安全排水、邊坡穩定、植生綠化等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不得阻塞天然排水,並應對堆積之坡地規劃穩定設施及坡面安全防護處理,以防止沖蝕、崩塌。堆積區應參酌地形、地質環境狀況,建妥擋土設施,逐層堆積處理,上游地區並應規劃截水溝,防止地表逕流流入,同時實施植生綠化及建立完善之排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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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
- 標題: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2-10
- 內容:
- 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總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額度計算;其應繳納之比例額度如下:一、探礦、採礦及其鑿井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為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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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三、必要時得以臨時性設施輔助;除有安全疑慮,避免施作永久性設施。四、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施工者,應依原核定計畫內容辦理,或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規定辦理變更設計。六、有礙防洪、排水、灌溉、其他水資源保護或水利設施。七、違反特定水土保持區管制事項,有直接影響水土保持功能或目的之虞。五、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停工、設施、機具之沒入或工作物之強制拆除及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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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四、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按次分別處罰外,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已完工道路或設施之養護,準用前二項之規定。(水土保持保證金及代為履行)第二十四條 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開發、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