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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協調選務單位加強門禁,並與警察機關聯繫支援,必要時派設駐 控,實施門禁管制;並請選務單位協調警察機關加派警力駐守會 (2)協調選委會與警察機關對承印廠商員工與選務工作人員辦理查 (5)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對工作場所做好門禁管制措施與設施 (4)協調選務單位與警察機關對選票在印製及存放場所、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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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 標題:
-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 共同實踐本行動方案,具體策略如下:一、強化機關廉政經營責任制度,落實風險控管作為。 │辦理機關│├─────┼─────────┼─────────┼────┤│一、 │(一)各級機關首長│1.完成機關廉政風險│各機關、││強化機關廉│ 對機關廉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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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 標題:
-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nbsp; 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兼辦政風業務之 人員。 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之機 關、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政風機構。三、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得陳報機關首長核可,請所屬各機關遴選品德端正 、具服務熱忱及操守廉潔之人員擔任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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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時,得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詢問。四、申報表應逐項、逐欄詳細填寫或以電腦繕打,受理申報機關(構)若採網路申報方式, 無須申報人簽名或蓋章,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 機關(構)申報,並應將所有身分之「服務機關」、「職稱」及「機 關地址」,但受理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 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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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 標題: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 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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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 標題:
-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院各一級機關首長,本會得視需要邀請出席。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銓敘 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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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 標題:
-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人於前條所列案件之貪污瀆職事實未被發覺前,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者,依本辦法規定核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第 8 條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交由受理檢舉機關給與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法務部應召集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司代表組成審查會,並依審查時之判決結果審核獎金發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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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 標題: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第 3 條本法第二條所稱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第 9 條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國家機密事項非其管轄者,相關保護作業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業務機關者,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第 10 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五目及第三款第四目所定部長,為國防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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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 標題: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條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第 3 條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三、機關業務稽核與監辦事項之推動及執行。四、廉政會報之推動及執行。二、透過座談會、訪查或其他方式,蒐集與檢視機關法令、制度或程序之 缺失態樣,訂定防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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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並簽名或蓋章後,提出於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機關(構)採網路申報方式者,申報人之簽名或蓋章,以可資辨別申報人身分之電子簽章代之。受理申報機關(構)於受理申報人之申報表後,應製發收據予申報人,並載明受理日期。第 3 條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不符規定格式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不予受理。第 4 條申報人逾規定期限申報者,受理申報機關(構)仍應受理。第 5 條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後,除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外,應就下列各款項目為形式審核:一、基本資料應填寫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