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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標題:
- 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11-27
- 內容:
-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 (持分) 簽名 身分證號碼/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備註 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 (持分) 簽名 身分證號碼/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備註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計畫名稱) 土地使用同意人名冊 年 月 日 土地位置: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 (持分) 簽名 身分證號碼/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備註 本附件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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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8-02-14
- 內容:
- 及本署借用宿舍積點表(附件三),並應檢附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人事室及秘書室審查核定積點,及本署借用 宿舍積點表(附 件三),並 應檢附戶籍謄 本及相關證明 文件影本,送人 事室及秘書室及本署借用 宿舍積點表(附 件三),並 應檢附戶籍謄 本及相關證明 文件影本,送人 事室及秘書室 審查核定積點, 借用人應先填具申請單及積點表,並檢附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人事室及秘書室審查填報資料正確性。 到職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戶籍地址 實際入住眷口 稱謂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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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2-18
- 內容: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備註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簽章 身份證號碼/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備註 第八點附件十一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身分證統一編號 /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備註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認養契約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備註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備註 chenyuan huang 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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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立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表四 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計畫回鄉青年資料表 姓名 身分證字號 性別 □男 □ 女 出生 日期 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 □□□ - □□ 縣 鄉鎮 路 段 巷 號 市 區市 街身分證字號 性別 □男 □女 出生 日期 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 縣 鄉鎮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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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內容:
- 共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 (持分) 簽章 身份證號碼/ 營業登記證 號碼 戶籍住址/聯 絡地址 聯絡電話備註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提案計畫書附件2 農村再生設施維護管理契約一、計畫編號及名稱: 段 小段 地號 所有權人: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持分) 簽章 身份證號碼/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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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持分)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備註 _____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持 分 )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備註 1 2共_________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持分)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備註 林羿均 附件二 設施建設核定經費與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同意年限 對應表 設施經費 土地使用同意書之最低同意年限 未達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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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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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13
- 內容:
- 持分) 簽章 身份證號碼/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備註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認養契約 一、 計畫編號及名稱: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 (持分) 簽章 身份證號碼/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備註 共 人 立同意書人 權利範圍 (持分) 簽章 身份證號碼/ 營業登記證號碼 戶籍住址/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備註 附件一之二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認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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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1-30
- 內容:
- 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受災戶,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適用本標準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 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 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 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 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第一項第四款所稱 受災戶,指災害發生時已 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 居住於現址者。 前項第四款所稱受 災戶,指災害發生時已在 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 住於現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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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17
- 內容:
- 執照影本乙份或免建造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戶籍謄本影本乙份,建築位置圖、平面圖、建造執照影本乙份或免建造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戶籍謄本影本乙份、施工前基地照片兩張(如附表三/PDF檔)合法建築物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戶籍謄本影本兩份、施工前照片二張(如附表三/PDF檔)申請時應附本申請表一式二份,合法建物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戶籍謄本影本二份,建築平面略圖、立面略圖各乙份(申請時應附本申請表一式二份,合法建物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戶籍謄本影本二份,建 築平面略圖、立面略圖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