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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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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題:
    公告「新竹縣-尖石鄉-T001(秀巒)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2-17
    容:
    三、旨案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為管理機關,該劃定計畫(含位置圖、範圍圖及地籍清冊),得至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及新竹縣政府閱覽;另劃定計畫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新竹縣政府、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永久保管並列入移交。
  • 72.
    題:
    公告「新竹縣-尖石鄉-D052(梅花)大規模崩塌特定水土保持區」及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為管理機關,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2-17
    容:
    三、旨案指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為管理機關,該劃定計畫(含位置圖、範圍圖及地籍清冊),得至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及新竹縣政府閱覽;另劃定計畫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新竹縣政府、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永久保管並列入移交。
  • 73.
    題:
    行政院核定「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畫114-117年(第四期)」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4-02-06
    容:
    編號農路及其延伸或支線為主要對象,加強水土保持設施,維持邊坡穩定及路面排水設施改善等,總經費需求82億元,預計改善農路1,826公里,後續將依核定計畫內容及經費需求,納入農業部爾後年度中程概算提報經費辦理。
  • 74.
    題:
    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 定」第七點附件一、抽驗要領及容許標準表(如附件),並 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4-01-18
    容:
    青混凝土瀝青含量及粒料級配許可差表)規定之許可差時,按表中規定計算減價點數,並以該批抽驗代表數量按契約單價計算,瀝青混凝土瀝青含量及粒料級配許可差表)規定之許可差時,按表中規定計算減價點數,並以該批抽驗代表數量按契約單價計算,瀝青混凝土瀝青含量及粒料級配許可差表)規定之許可差時,按表中規定計算減價點數,並以該批抽驗代表數量按契約單價計算,每點減價0.瀝青混凝土瀝青含量及粒料級配許可差表)規定之許可差時,按表中規定計算減價點數,並以該批抽驗代表數量按契約單價計算,每點減價0.
  • 75.
    題:
    「113年農村好店輔導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3-12-28
    容:
    受輔導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前,依核定計畫書之回饋方案 完成回饋,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本署備查。
  • 76.
    題:
    修正「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五點格式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1-22
    容:
    年度專案查定之執行:依地政單位提供之土地清冊、地 籍圖等資料,由農村水保署訂定年度查定計畫,或由該 署配合公有地管理機關辦理。
  • 77.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已取得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得依原核定計畫內容繼續使用,其面積異動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辦理變更使用或核准使用之用地,依國有財產法所定計收基準計收。二、應依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辦理容許使用範圍者,依國有財產法所定計收基準百分之五十計收。三、非屬前二款,仍維持農業使用範圍者,依國有財產法所定計收基準百分之二十計收。依前項各款計收之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國有非公用土地管理機關依法令應繳付之稅費。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次月一日起,其權利金依第一項規定計收。第4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當地休閒農業發展現況,
  • 78.
    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四、依前款相關法令規定計算出農舍建築面積之總和為集村興建之全部農舍用地面積,並應完整連接,不得零散分布。
  • 79.
    題: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四、申請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下列規定計收:(一) 土地為單獨所有或公同共有者,依申請之土地筆數計收,第一筆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三百元。
  • 80.
    題: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已核准容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未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者,得依容許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廢止其容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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