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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2-02
- 內容:
- (二)第三點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十二、本要點經本局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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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8
- 內容:
- (六) 申請補助未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公告之發展區域或未於 第六點公告受理期間提出者,如係為配合執行農委會重要政 策或亟需建設事項,且符合本作業規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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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5
- 內容:
- 因應歷年執行經驗與推動需要,爰修正本原則第九 點、第十點、第十二點,計三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相關管理系統之調整需求,將「因應歷年執行經驗與推動需要,爰修正本原則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二點,計三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配合相關管理系統之調整需求,將「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管理系統」修正為「因應歷年執行經驗與推動需要,爰修正本原則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二點,計三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配合相關管理系統之調整需求,將「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管理系統」修正為「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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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14
- 內容:
- (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 「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使用全銜,另因納入「農村再生建設工 程」,「水土保持工程管考系統」 變更設計提報本 局原則審查資料,依第 三點第二項規定。 查同意後,據以編製 變更設計或追加減預 算書;經變更或追減 核准後,第一類工程 降為第二類工程時, 變更設計提報本 局原則審查資料,依 第三點第二項規定。 十一、工程因故取消辦理, 其原定工程款由本 局調整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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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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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八、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 機械於水防道路,作為對外交通 之使用行為。 (十一) 削切木作使用動力總數超 過三點七五瓩者。 (十二) 使用動力鋸割或乾磨骨、 角、牙或蹄者。 磚瓦、陶瓷器、骨類或貝殼 類,其動力超過三點七五瓩 者。 (十五) 煤餅、機製煤餅或木炭之 製造者。搪瓷器之製造或使 用動力之水泥加工,動力超 過三點七五瓩者。 (十八) 玻璃或機製毛玻璃製造者 。業主管機關如基於 事實需要,必須依山坡地土 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三 點規定查定為宜林地之土地 者,應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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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必須依山坡地土 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三 點規定查定為宜林地之土地 者,應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必須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三點規定查定為宜林地之土地者,應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八、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於水防道路,作為對外交通之使用行為。 (十一) 削切木作使用動力總數超過三點七五瓩者。 (十二) 使用動力鋸割或乾磨骨、角、牙或蹄者。金屬玻璃、磚瓦、陶瓷器、骨類或貝殼類,其動力超過三點七五瓩者。 (十五) 煤餅、機製煤餅或木炭之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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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必須依山坡地土 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三 點規定查定為宜林地之土地 者,應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十一) 削切木作使用動力總數超 過三點七五瓩者。 (十二) 使用動力鋸割或乾磨骨、 角、 磚瓦、陶瓷器、骨類或貝殼 類,其動力超過三點七五瓩 者。 (十五) 煤餅、機製煤餅或木炭之 製造者。搪瓷器之製造或使 用動力之水泥加工,動力超 過三點七五瓩者。 (十八) 玻璃或機製毛玻璃製造者 。 (十一) 削切木作使用動力總數超 過三點七五瓩者。 (十二) 使用動力鋸割或乾磨骨、 角、牙或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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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21865425號函修正第三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21865426號函修正第三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助,應依下列規定公開: (一)依第三點規定訂定之作業規範應於網際網路公開。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水保農字第1021865722號函修訂第三點、第四點 一、 目的: 為提升已參與農村再生社區之生活環境品質及整體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21865425號函修正第三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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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必須依山坡地土 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第三 點規定查定為宜林地之土地 者,應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 (五) 有筋水泥混凝土鋼筋用量為三 點零至四點零kg/m 2 ,間距不 得大於三十五公分,設計時參照 交通量情形設計之, 變更設計提報本局原則審查資 料,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 七、變更設計(或追加減)工程預算書, 應包括變更設計說明書( 八、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 機械於水防道路,作為對外交通 之使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