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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05-12
- 內容:
- 藏水於農」—擴充農業水資源及淨零排放政策、簡化農民申請補助程序及人力成本,修正申請人資格,並根據補助項目性質增訂合理的使用年限,不再以15年為單一標準,此外,亦明確化個案疑義處理授權由受理機關裁量之情形及專案計畫適用範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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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5
- 內容:
- 託興建之既存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因有設施損壞或使用年限已屆期、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年限已屆期,委託興建之既存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因有設施損壞或使用年限已屆期、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年限 已屆期,行或委託興建之既存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因有設施損壞或使用年限已屆期、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年限已屆期,行或委託興建之既存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因有設施損壞或使用年限已屆期、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年限 已屆期,自行或委託興建之既存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因有設施損壞或使用年限已屆期、土地使用同意書同意年限已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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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 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 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不受第一 項許可使用期間之限制。因申請水權而施設之建造物,其 河川管理辦法 341 許可使用年限得按水權狀核准年限訂 定,不受第一項許可使用期間之限制。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不受第一項許可使用期間之限制。 因申請水權而施設之建造物,其許可使用年限得按水權狀核准年限訂定,不受第一項許可使用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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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不受第一項許可使用期間之限制。 因申請水權而施設之建造物,其許可使用年限得按水權狀核准年限訂 定,不受第一項許可使用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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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需有良好地 被覆蓋方可 維持使用年 限。 4.平台階 段 最早在臺灣推 廣之農地水土 保持措施,具 水平、內斜、 外斜等形式, 依照階段寬可 分為窄階段、 寬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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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用事業機構或 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 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不受第一 項許可使用期間之限制。 因申請水權而施設之建造物,其 許可使用年限得按水權狀核准年限訂 定,不受第一項許可使用期間之限制。公用事業機構或 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 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不受第一 項許可使用期間之限制。 因申請水權而施設之建造物,其 許可使用年限得按水權狀核准年限訂 定,不受第一項許可使用期間之限制。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不受第一項許可使用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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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其中 已達一定金額以上或未達使用年限之財產必須報廢者,應由財產 管理機關填具財產毀損報廢單及相關文件送施作經費、設施財產權屬、設施使用年限、認養單位及 年限等資料,執行機關應於核定後填具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惟發包經費大於原核定 經費且其適用之使用年限已高於原簽訂年限者,仍應請土地 所有權人重新簽署土地使用同意書。院授主會字第0970001803A號函修訂 依使用年限劃 分 依「一定金額」 百分比劃分核定權責劃分 審計機關主管機關經管機關 超過使用年限 必須報廢 未達50% 核定 50%以上~未達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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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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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 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使用 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不受第一項許可 使用期間之限制。 因申請水權而施設之建造物,其許 可使用年限得按水權狀核准年限訂 定,不受第一項許可使用期間之限制。(應載明土地地號、權利範 圍與面積、使用年限及同意作休閒農場經營使用、設置休閒 農業設施等相關內容,並經土地所有權人簽名或蓋章;所有 權人為法人者,應加蓋法人章及負責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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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避免土砂持續沖刷流失,攔 阻土砂約20,000m³,延長既有構造物使用年限,並改善生態廊道、維護生物多樣 性,達到永續經營目標,辦理友善環境生態檢核,利用現地天然塊石結合新設構 造物,於原本溪床之天然跌水處加強穩固,提高使用年限,並有效減少高程落差; 護岸崁入巨石及塊石固床工皆以不移動原位置為原則,不可避免地會產生 某些損傷劣化,而影響到結構體之正常使用條件,嚴重者不僅縮短結 構的使用年限,甚至引起一些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