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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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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1.
    題:
    農村再生計畫暨實質建設計畫試辦作業規定(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8-07-14
    容:
    組成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委員包括學者專家至少四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由水土保持局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七人(委員包括學者專家至少四人、相關部會代表及水土保持局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水土保持局得邀請相關部會及農村規劃、景觀、地政、建築、工程等方面專家學者會同考核。已立案社區組織及農村社區居民應共同參與,並得諮詢農村、景觀、地政、建築、工程等專家、學者,提供相關意見。
  • 52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6-03-27
    容:
    主任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與。(二) 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一人,各組室組長、主任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與。 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一人,由減災監測組組長兼任,各組室組長、主任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與。 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一人,由土石流防災中心(各組室組長、主任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與。 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 一人 ,由 減災監測組組長 兼任各組室組長、主任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專家、學者參與。 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一人,由土石流防災中心 (
  • 523.
    題:
    95年度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作業要點(96.2.15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5-09-14
    容:
    審查小組應由各縣市政府景觀總顧問協助府內幕僚單位邀集學者專家、府內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及主管機關代表,合計至少7人組成,學者專家連同景觀總顧問之審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1/2。十六、督導考核:(一)執行期間水保局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視需要,得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前往訪視、督導、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供參。
  • 524.
    題:
    營造農村新風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95.9.14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9-02
    容:
    政府彙整申請案件後,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七人(包括學者專家、府內有關業務單位、本局工程所等單位成員)組成審查小組,進行現場實勘及審查。本局將依前項初審排定順序,擇優通知申請單位提出簡報,複審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組成審核小組負責審查。十四、督導考核:(一)執行期間本局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視需要,得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前往訪視、督導、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供參。
  • 525.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3-07-31
    容:
    並依個案性質,由審議小組就該小組學者專家名單中遴聘三至五位組成之。初審小組除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之成員外,並依 個案性質,由審議小組就該小組學者專家名單中遴聘三 至五位組成之。初審小組除本部農村 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之成 員外,並依個案性質, 由審議小組就該小組學 者專家名單中遴聘三至 五位組成之。初審小組除本會水土 保持局之成員外,並 依個案性質,由審議 小組就該小組學者專 家名單中遴聘三至五 位組成之。
  • 526.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法規小組設置要點(民國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5-09
    容:
    其餘委員由署長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一)學者專家四至八人。(二)農業部一人。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另邀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或受託提供諮詢意見,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其餘委員由署長 就下列人員選聘(派) 之: (一)學者專家四至八 人。襄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 事務,其餘委員由局長 就下列人員選聘(派) 之: (一)學者專家四至八 人。
  • 527.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託服務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9-27
    容:
    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組成以專家學者以外三人、專家學者四人,共七人為原則,由機關就具有與委託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應於採購法主管機關(工程會)網路上所列建議名單中遴選,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採購案件性質屬機關內部作業或資訊系統,得免外聘專家學者,各期審查委員均由機關代表派兼,於辦理審查作業會議時,應符合前項規定之出席及決議人數,
  • 528.
    題:
    九二一震災農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95.04.10 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1-17
    容:
    第五條 為因應災後重建工作之執行,由農委會組成農村聚落重建督導小組負責督導本項重建工作之執行,並由水保局邀請學者專家、重建區縣(市)政府及農委會相關單位人員,組成農村聚落重建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負責規劃區遴選、規劃報告書圖之審查及農村聚落重建相關事項之審議。
  • 529.
    題:
    「農村新風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93.12.3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11-06
    容:
    主體計畫 (1)提供協助、資助地方民眾及專家團隊共同參與,結合生態景觀、產業發展與社區文化,規劃建立現代化農村新生活圈,發揮當地自然及地區特色,必要時可現場勘查;複審由農委會各業務單位分別組成審查小組,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並分別由各業務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之審查小組負責審查,審查結果簽報農委會主任委員核准後,一)為掌握計畫進度,執行期間農委會各主管業務單位得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或委託當地政府機關前往訪視評鑑,受補助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供參,經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
  • 530.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25
    容:
    (2)學者專家、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四至六人。(3)本署一至三人。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署自行審查,並得邀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外聘委員人數(包括學者專家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員)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2)學者專家、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四至六人。 (3)本署一至三人。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承辦業務組或各分署自行審查,並得邀請學者專家一至二人或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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