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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06-14
- 內容:
- 合作社/合作農場(2件): 「法院發給法人登記/變更證明」或「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變更核准函」或 「立案證明」影本或「稅捐機關發給之核 准函」影本,請四擇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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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3-01
- 內容:
- 監督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案土地合法使用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負責檢視。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案土地合法使用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負責檢視。執業機構名稱 承辦監造技師 姓名 執業機構名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開發或許可文件 年 月 日 執業機構名稱 承辦監造技師 姓名 執業機構名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開發或許可文件 年 月 日 字第 號 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日期持法第六條之一 其他注意事項 本案土地合法使用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負責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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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2-07
- 內容:
- 人士 農業部 行政院 災害防救辦公室 大陸地 區或港 澳人士 陸委會 及港澳 駐臺辦 事機構 內政部消防署 其他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或目的 事業主管所屬機關機關(單位) 地方行政首長 直轄市、縣(市)政府 災害權責機關(單位) 或中央機關所屬機關(單位) 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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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2
- 內容:
- 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逕為分割、合併 之登記,不在此限。 (3)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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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12
- 內容:
- 得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會同本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共同會勘後提供意見。或國家公園區域之一般管制區者,須於前開會議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定。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款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原住民地區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公園地區為內政部營建署;得由本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會 同本署、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 共同會勘後提供意見。得由本會水土保持 局各分局會同本局、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 關專家學者共同會勘後 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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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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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七、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事項,得委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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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2條 本辦法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第 二 章 休閒農業區之劃定及輔導第3條 具有下列條件,經直轄市、縣(但因政府公共建設需求,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籌設者,得申請第三次展延。主管機關對同意籌設或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但因政府公共建 設需求,且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屬不 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 期限內完成籌設者,得 申請第三次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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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四、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應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六)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 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特定專用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審查規範,依其規範應留設綠地或保育地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及查核後,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開發案件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授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僅就事業設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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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前項農業用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四)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四、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