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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2-11-21
- 內容: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 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表2: 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職稱: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 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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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使用目標之利益時,得不經該目標有 關機關團體之同意,令由興辦水利事 業人預留擴充地位,利害關係人發生爭議時,主管 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 第九十七條之一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 區域、得要求有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 提供必要之資料,各該機關團體應配 合提供。為興辦之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增加使用目標之利益時,得不經該目標有關機關團體之同意,令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留擴充地位,或增添初步設備,利害關係人發生爭議時,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 第九十七條之一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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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管機關認為興辦之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增加使用目標之利益時,得不經該目標有關機關團體之同意,令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留擴充地位,或增添初步設備,第九十七條 本法規定之補償或水權之處理,利害關係人發生爭議時,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 第八條 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為擬定計畫,得要求有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提供必要之資料,各該機關團體應配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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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使用目標之利益時,得不經該目標有 關機關團體之同意,令由興辦水利事 業人預留擴充地位,利害關係人發生爭議時,主管 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 第九十七條之一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 區域、得要求有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 提供必要之資料,各該機關團體應配 346 區域計畫法 合提供。或增加 使用目標之利益時,得不經該目標有 關機關團體之同意,令由興辦水利事 業人預留擴充地位,或增添初步設 備,利害關係人發生爭議時,主管 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 第九十七條之一 水庫蓄水範圍、海堤 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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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計畫區內相關人員或機關團體(農民、團體、 公所等)有無參與計畫之策訂、規劃與研擬。計畫區內相關人員或機關團體(農民、團體、公所等)有無參與計畫之策訂、規劃與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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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增加 使用目標之利益時,得不經該目標有 關機關團體之同意,令由興辦水利事 業人預留擴充地位,或增添初步設 備,第九十七條 本法規定之補償或水權之 處理,利害關係人發生爭議時,主管 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 第八條 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為擬定計 畫,得要求有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 提供必要之資料,各該機關團體應配 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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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增加 使用目標之利益時,得不經該目標有 關機關團體之同意,令由興辦水利事 業人預留擴充地位,或增添初步設 備,第九十七條 本法規定之補償或水權之 處理,利害關係人發生爭議時,主管 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之。 第八條 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為擬定計 畫,得要求有關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 提供必要之資料,各該機關團體應配 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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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之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 增加使用目標之利益時,得不經該 目標有關機關團體之同意,令由興 辦水利事業人預留擴充地位,或增 添初步設備,第九十七條 本法規定之補償或水權 之處理,利害關係人發生爭議時, 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團體評議 之。 第八條 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為擬定 計畫,得要求有關政府機關或民間 團體提供必要之資料,各該機關團 體應配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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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30
- 內容: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2) 表2: 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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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涉及機關團體人員考績、考核、獎懲及相類似之人事措施:十萬 涉及同一機關團體內之調動及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二十萬元。 涉及同一機關團體內之陞遷及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二十萬元。 涉及機關團體依據或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 涉及機關團體約聘、約僱人員之聘用、約僱: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