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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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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題: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 42.
    題: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設置之設施項目。於不增加休閒農 業設施使用強度原則 下,修正第一項第十 三款設施為「諮詢服 務及農特產品零售設 施」。 三、 現行第十六款至第二 十三款遞移為第十五 款至第二十二款,其 中第二十二款酌作文 字修正,理由同修正 條文第八條說明二。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一項 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 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 條附表規範,爰修正 第二款規定,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十 款移列為第三款。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 正。
  • 43.
    題: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3
    容:
    變更起造人申請面積依法院拍賣面積者,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取得土地應滿二年與第三款最小面積規定限制。本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三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相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前項第三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零點二五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 44.
    題: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且與符合 最近一次核定之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使用內容與分期順序 □符合 □ 不符合 , 理由 : 4 申請之休閒農業設施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款設置基準與規定 □符合 □ 不符合 , 理由 : 5 休閒農場內是否有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 45.
    題: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受理機關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及第一百零四條至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 46.
    題: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有關專案輔導休閒農場之輔導期程,已明定最後展延期限,且其他有關事項本應依本辦法規定,毋庸於本規定重複規定,爰刪除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 47.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韌性坡地補助試辦方案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11
    容: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 48.
    題:
    113年度創新研究計畫公開徵求公告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4
    容: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 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 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 49.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4
    容:
    二、本要點所稱山坡地範圍劃定,指本部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 50.
    題: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3-10-02
    容:
    農村水保署所屬分署受理申請後,準用第四點第三款第 二目之三及第三目規定,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 務系統查驗地籍資訊及辦理土 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機關 名稱修正理由同第三 點修正說明二。 三、為明確駁回申請更正查定 案件之事由,修正第三款 第二目規定,增列申請更 正查定,不屬整筆土地或 近十年內有違規紀錄者, 應予駁回。農村水保署所屬分 署受理申請後,準 用第四點第三款第 二目之三及第三目 規定,至內政部地 政資訊網際網路服 務系統查驗地籍資 訊及辦理土地鑑界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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