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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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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題:
    修正「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件二(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請查照。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1-28
    容:
    (三)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 (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 (三)辦理項目涉及容許 使用、建築執照、雜 項執照、水土保持計 畫(含簡易水土保持 申報),受補助單位 應先依相關規定申 (三)辦理項目涉及容許 使用、建築執照、雜 項執照、水土保持計 畫(含簡易水土保持 申報),受補助單位 應先依相關規定申 (三)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 (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
  • 32.
    題:
    修正「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附修正「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公告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1-23
    容:
    必須 拆除原地重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直轄市、必須拆除 原地重建、改建、修建,或 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 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 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 查,依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 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 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拆除 重建、改建或修建者,其申 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 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 查依建造執照及雜項 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
  • 3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 項及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 照。 第九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 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 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 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 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 照。 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 種類、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 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 。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 ,免附建築執照。
  • 3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 項及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 照。 第九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必 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者,其申請 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照。 第九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修正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執照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 照。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
  • 3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 項及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 照。 第九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必 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者,其申請 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 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 。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 ,免附建築執照。 (二) 農業設施得為從來使用之證 明文件。 三、農業用地上興建有農舍,並檢附 農舍之建築執照。
  • 36.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附下列各款文 件之一: (一)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 建築執照者,免附建築執照。 (二)農業設施得為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 三、農業用地上興建有農舍,並檢附農舍之建築執 照。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 農業生 市、縣 (市) 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 定 生產有 農業用 請農業 但農業 層樓之建築執照
  • 37.
    題: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作業手冊【出版年份101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二、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如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未能於六個月內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 超過六個月,
  • 3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 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前 開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面積核 計。必 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者,其申請 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 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 照。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斟酌地 方農業經營需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 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 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 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 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
  • 3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 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 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 面積核計。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 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面積核計。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前開 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面積核計。必 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者,其申請 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 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 。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 ,免附建築執照。
  • 4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 合計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 執照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 建設施面積核計。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 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面積核計。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 執照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面積核計。 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者,其 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 化程序: 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 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 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 照者,免附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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