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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05-05
- 內容:
- 2023國家卓越建設獎於5月5日辦理現場評選,林長勳副召集人、林憲德委員、盧友義委員、曾漢珍委員及南投分局彭心燕課長、蔡裕源正工程司、黃祥華工程員等與會,委員表示本工程值得作為案例教材且讚許廢棄物利用減碳與生態共生保護設計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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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04-20
- 內容:
- 2023國家卓越建設奬於4月20日辦理複審現勘,林長勳副召集人(領隊)、林憲德委員、盧友義委員、王光宇委員、曾漢珍委員、及南投分局陳榮俊分局長、彭心燕課長、蘇柏嘉副工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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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3-04-11
- 內容:
- 4月11日及13日,2023國家卓越建設獎評審小組林長勲副召集人率委員至臺南市新化區虎源溪(新化林場段)整治二期及新化林場友善里山環境場域改善工程,以及屏東縣恆春鎮出火橋下游野溪整治二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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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4-10
- 內容:
- 集人擔任主持人,召集 人未能出席時,以副召 集人為代理人,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 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由召集人視實際 需要召開會議,並由召 集人擔任主持人,召集 人未能出席時,以副召 集人為代理人,召集人、 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 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持人,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以副召集人為代理人,召集人、副召集人 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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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01
- 內容:
- 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如下: (1)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申請面積十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交通系統由副局長兼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公尺之交通系統由承承辦業務組副組長或簡任正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應隨其本職進退。 (2)學者專家、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四至六人。審查委員擇定: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依第三點建立之名單,逐案簽請局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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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2-10-17
- 內容:
- 美濃區精功社區食農場域營造及大樹區興田社區指標系統改善工程」、「牡丹鄉旭海草原入口步道環境改善工程」及「新化區新化林場友善里山環境場域改善工程」進行實地評審,分別由戴玉燕參事(副召集人)及張敬昌技監(召集人)率委員3位訪視評審,分局將針對委員指導持續精進,爭取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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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 長、副院長兼任;縣(市)災害防救會 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 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 副首長兼任;鎮、市)災害防救會報 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 干人。召集人由鄉(鎮、市)長擔任; 副召集人由鄉(鎮、市)公所主任秘 書或秘書擔任;委員由鄉(鎮、市) 長就各該鄉(鎮、市)本小組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本 會水土保持局局長兼任,委員兼副 召集人一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副 局長兼任,委員十人至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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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由本 會水土保持局局長兼任,委員兼副 召集人一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副 局長兼任,委員十人至十六人,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 席,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由本會水土保持 局(以下簡稱水保局)局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水保局副局長兼 任。以召集人為主持人,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兩者均未能主持會議 時,應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 代理之。本小組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局長兼任,委員兼副召集人一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人至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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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由本 會水土保持局局長兼任,委員兼副召 集人一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副局長 兼任,委員十人至十六人,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由本會水土保持 局(以下簡稱水保局)局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水保局副局長兼 任。以召集人為主持人, 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兩者均未能主持會議 時,應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 代理之。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 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 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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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由本會副主 任委員擔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主任秘書擔任之; 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本會水土保 持局局長兼任之;二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副局長、 主任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主任秘書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