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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3
- 內容:
- 農業委員會農水保第1061856337B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農水保字第1071856523A號令修正第五點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農授水保字第1111868267號修正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件二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農授水保字第第1121862553號修正第六點附件二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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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標題:
- 零飢餓推動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2-01
- 內容:
- 達成支 持在地經濟及農業生產,建構永續、具韌力的糧食系統,爰訂定「零飢 餓推動要點」,共計八點,其重點如下: 一、 本要點之訂定目的。(第八點) 零飢餓推動要點 規 定 說 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執行食農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一 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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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2-01
- 內容:
- 達成支 持在地經濟及農業生產,建構永續、具韌力的糧食系統,爰訂定「零飢 餓推動要點」,共計八點,其重點如下: 一、 本要點之訂定目的。(第八點) 零飢餓推動要點 規 定 說 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執行食農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一 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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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1-12
- 內容:
- 二、 配合現行規定第八點第五 款自選課程部分納入年度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手 冊,爰調整本點課程名稱及 時數計算,並酌作文字修 正。 三、 增能課程內容及對象說明 增列於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及第十九點,爰刪除現行規 定第十五點第二款及第三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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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8
- 內容:
- 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件二(如附件)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件二(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配合修正本補 助作業規範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件二,並刪除「農村 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件二修正規定 八、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作業注意事項 林曉萱 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件二修正總說明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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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5
- 內容:
- 得免依第五點推動流程提報計畫,以專案方式辦理第八點第四款計畫。 各分局委託政府機關、得免依第五點推動流程提報計畫,以專案方式辦理第八 點第四款計畫。 (三) 各分局委託政府機關、得免依第五點推動流程提報計畫,以專案方式辦理第八點第四款計畫。 各分局委託政府機關、公法人興建農村再生公共設施時,得免依第五點推動流程提報計畫,以專案方式辦理第八點第 四款計畫。 (三) 各分局委託政府機關、 得免依第五點推動流程提報計畫,以專案方式辦理第八點第四款計畫。 各分局委託政府機關、公法人興建農村再生公共設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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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100年8月15日水保農字第1001866426號函修正第 八點、第九點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水保農字第1021865078本說明係為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第八點第八 款之補充規定。 二、進階班: (一)社區資源調查紀綠並製作社區地圖:民國100年8月15日水保農字第1001866426號函修正第八點、第九點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水保農字第1021865078本說明係為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第八點第八款之補充規定。 二、進階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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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一、水土保持及農路工程預算經費 在五百萬元以下者,其工程經 費變更應依第七點及第八點規 定處理,另坐標及工程編號之 變更除需報本局同意外,餘工 程各項變更,授權分局核准, 並函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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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或工程、計畫執行 單位為執行第八點第二款之追 蹤鑽心抽驗,而大幅增加抽驗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其工程經 費變更應依第七點及第八點規 定處理,另坐標及工程編號之 變更除需報本局同意外,包疏濬工程併辦土石標售者(以下簡 稱採售合一),但應符合第八點及第九點之規定。但有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得採用第十二點體積法管 制。惟屬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因災害或其他情形增加之疏濬量超過三 萬立方公尺者,應改採重量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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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或工程、 計畫執行單位為執行第八點 第二款之追蹤鑽心抽驗,而 大幅增加抽驗處數,在五百萬元以下者,其工程經費 變更應依第七點及第八點規定處 理,另坐標及工程編號之變更除 需報本局同意外,以 下簡稱採售合一),但應符合第八點及第九點之規定。 (三) 由河川局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但有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得採用第十二點體積 法管制。惟屬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因災害或其他情形增加之疏濬量 超過三萬立方公尺者,應改採重量法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