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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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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彈性上下班暨差勤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4-26
    容: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視需要適時修正之。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視 需要適時修正之。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並得視需要 適時修正之。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並得視需 要適時修正之。
  • 332.
    題:
    山坡地開發基金貸款實施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2-15
    容:
    其設備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手續。如屬公共設施者,應依該項貸款之規定辦理。其設備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手續。如屬公共設施者,應依該項貸款之規定辦理。
  • 333.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11-30
    容:
    用」等二部分,爰 配合該法用語,將 「自付」修正為「自 行負擔之」,以符合 法令規定之救助精 神。
  • 334.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託服務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9-27
    容:
    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除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其作業依本程序之規定。技術服務類: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公私立大專院校、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性服務之法人。公私立大專院校、政府登記合格之電腦或資訊相關之公司或機構及依法令得提供資訊性服務之法人。政府登記合格之長期照顧服務業或社會福利服務相關之公司或機構及依法令得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之法人。
  • 33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7-25
    容:
    需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緊急處置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程序處理之。十五、其他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及執行機關現行規定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是日改制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為使法令規範內容與現況相符,爰修正本程序名稱。搶修,需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緊急處置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程序處理之。搶通、搶修,需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緊急處置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程序處理之。
  • 336.
    題:
    「農村新風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93.12.3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11-06
    容:
    (3)農村服務團計畫,擴大服務範圍,包括農村聚落銀髮族輔導、農耕農法、農事諮詢服務、青少年培訓及法令諮商。
  • 337.
    題:
    農業部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2-09
    容:
    山坡地範圍劃入、劃出相關法令及技術釋示。5.山坡地範圍查詢疑義案件答復處理。
  • 338.
    題: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4
    容:
    農路之養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二、本要點所稱農路,指農產及生產資材運輸,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是日改制 為農業部,為使法令規範內 容與現況相符,爰修正本要 點名稱。 農路之養護,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為維護農 路之完整及暢通,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 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理由 同修正名稱說明。
  • 339.
    題:
    農業部治山防災工程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3
    容:
    政院農業委員會是日改制 為農業部,為使法令規範內 容與現況相符,爰修正本要 點名稱。下簡稱本會)為養護與 管理治山防災工程,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 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考量其他法令另有特別 規定,自應依循,爰刪 除法令適用順序之規 定。另酌修文字。 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除依有關法令處罰 外,視其情節由負責養 護管理機關依法送法 辦: (一)毀損、竊盜及擅移 工程或其設備者。
  • 340.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契約(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0
    容:
    八、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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