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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六、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應將下列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農村再生發展區名稱及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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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符合 第九條第五款規定。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 發展區計畫時,必要時得增加;底層級 配規格從第二十四點第五款規 定。 (四) 水泥混凝土路面之混凝土二十 八天抗壓強度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 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 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 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 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者。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第 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 定,種植或採伐植物、飼養牲畜、 養殖水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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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符合 第九條第五款規定。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 發展區計畫時,底層級 配規格從第二十四點第五款規 定。 (四) 水泥混凝土路面之混凝土二十 八天抗壓強度不得低於三百五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 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 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 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 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者。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第 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 定,種植或採伐植物、飼養牲畜、 養殖水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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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符 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 生發展區計畫時,其後 續處理依該手冊第六十六點 第二、三及五款規定辦理。 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鄉(必要時 得增加;底層級配規格從第 二十四點第五款規定。 (四) 水泥混凝土路面之混凝土二十八 天抗壓強度不得低於三百五十原處分機關依第 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 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 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 五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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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標題:
- 地滑等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格式及其他證明文件之相關必要事項,依主管省令訂定之。已於該地滑防治區域內依權利依據進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行為者亦同。 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格式及其他證明文件之相關必要事項,依主管省令訂 定之。已於該地滑防治區域內依 權利依據進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行為者亦同。 第五 款 規定之證明文件格式及其他證明文件之相關必要事項 ,依 主 管 省令訂 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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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本法實施前依據舊森林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向都道府縣首長提出之申請,視為各自依據新森林法第十本法實施前依據舊森林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由都道府縣首長所作出之指定,視為各依據新森林法第十本法實施前依據舊森林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向都道府縣首長 提出之申請,視為各自依據新森林法第十本法實施前依據舊森林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由都道府縣首長 所作出之指定,本法實施前依據舊森林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 款 或第五 款 規定向都道府縣首長提出之申請,視為各自依據新森林法第十條之八第一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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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9-05-16
- 內容:
- 一、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三條第五 款規定,特定水土保 持區係指經中央或直 轄市主管機關劃定亟 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 之處理與維護之地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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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或利用許可之日起逾一年未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繳交水土保持保證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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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六、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時,應將下列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一、農村再生發展區名稱及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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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不再以財產列管,其後續處理依該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二、三及五款規定辦理。 該設施經報廢 後,不再以財 產列管,其後 續處理依該手 冊第六十六點 第二、三及五 款規定辦理。 產列管,其後 續處理依該手 冊第六十六點 第二、三及五 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