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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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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1.
    題: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第2條 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受理審查各項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第3條 依本條例應收取費用之範圍如下:一、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核發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證明文件者。二、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審查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三、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許可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證明者。四、農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或第三十九條規定,分別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
  • 252.
    題: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得發給檢舉獎金、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裁罰等有關資料,檢舉人亦得於裁罰確定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5條 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每案件獎金新臺幣三千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
  • 253.
    題: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跨越直轄市或縣(市)區域者,向土地所在地所屬直轄市、(七)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前項第二款容許使用經營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九)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載明事項。第一項第二款容許使用經營計畫應檢附一式六份。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審查需求,增加份數。四、前點申請案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後,依審查表內容(如附件三)審查通過者,核發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如附件四),並副知本部。
  • 254.
    題: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第十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之規定,據以辦理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一)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四、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應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六)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七) 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需用地。
  • 255.
    題: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五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第六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第九條 主管機關辦理、專案核准或輔導農業發展計畫所需之農業設施,其面積及高度,得依其計畫核定之。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劃設之農產專業區符合下列條件者,其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
  • 256.
    題: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設立許可文件影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四、位置略圖。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四、位置略圖。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人為農業財團法人者,應檢具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 257.
    題: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五、農業用地上存在由中央主管機關興建或補助供農村社區使用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三) 經中央主管機關出具符合前二目之證明文件。六、共有農業用地有違反使用管制規定之情形,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前項農業用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行政規費。
  • 258.
    題:
    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農業部為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二、 經主管機關同意籌設之休閒農場,其經營計畫書所列休閒農業設施,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者,各一式六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核准。主管機關得依審查需求,增加興辦事業計畫書份數。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應按其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有較嚴謹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 259.
    題: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經農委會審查通過列入專案輔導,三、主管機關應協助專案輔導休閒農場依經營計畫書內容完成設置,取得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報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請農委會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二年,並以二次為限。但其興辦事業計畫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展延三次。第三次展延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符合第五點所定條件者,將未興建設施暫停施作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同意展延核定函中對於回復施作事宜,予以加註。
  • 260.
    題:
    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評估具輔導休閒農業產業聚落化發展等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規劃休閒農業區時,應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規定,公所得擬具規劃建議書,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休閒農業區規劃之參據。得於書面審查前,辦理先期訪視,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就訪視意見查復說明。有變更名稱或範圍之必要者,除第六點規定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具與休閒農業區取得產業共識佐證文件,報送本部依前二點規定辦理;變更範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