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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網站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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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1.
    題:
    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政策宣導資訊網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17-11-07
    容:
    黃金廊道農業新方案暨行動計畫政策宣導資訊網
  • 222.
    題:
    綠色生活資訊網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17-11-07
    容:
    綠色生活資訊網
  • 223.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推動公務人員數位學習實施計畫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17-11-07
    容:
    (二)各機關於全球資訊網建置數位學習區,連結各公部門數位學習網站,並提供相關課程資訊,以塑造友善便捷的數位學習環境。
  • 224.
    題: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0-12
    容:
    辦理公開閱覽至少十四日,並將公開閱覽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當地政府資訊網站至少三日,及透過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社區居民。主管機關應於公開閱覽期間舉行公聽會,並於公聽會開會三日前,將下列事項登載於當地政府資訊網站至少三日:一、公聽會之事由及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書圖等資料登載於當地政府資訊網,並副知所屬相關機關(單位)及社區、社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
  • 225.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08-09
    容:
    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選定,由所屬分署依據轄區內農村區域性資源條件與發展特色,評估選定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公告於各分局全球資訊網
  • 226.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12-29
    容:
    評估選定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公告於各分署全球資訊網。(二)計畫研提:由各分署透過區域平臺之運作,評估選定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公告於各分署全球資訊網。 (二)計畫研提:由各分署透過區域平臺之運作,評估選定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公告於各分署全球資訊網。 (二)計畫研提:由各分署透過區域平臺之運作,評估選定計畫主軸及 發展區域,公告於各 分署全球資訊網。(二)計畫研提:由各分署 透過區域平臺之運 作,評估選定計畫主軸及 發展區域,公告於各 分署全球資訊網。(二)計畫研提:由各分署 透過區域平臺之運 作,
  • 227.
    題:
    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01-20
    容:
    全球資訊網 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總說明 為 輔導農村社區產業朝向企業化經營 , 提升農村社區產業競爭力,
  • 228.
    題:
    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1-31
    容:
    農村水保署受理申請後,應先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驗地籍資訊。準用第四點第三款第二目之三及第三目規定,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驗地籍資訊及辦理土地鑑界事宜。準 用第四點第三 款第二目之三 及第三目規 定,至內政部 地政資訊網際 土保持法第三 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所定情 形。準 用第四點第三 款第二目之三 及第三目規 定,至內政部 地政資訊網際 網路服務系統 查驗地籍資訊 及辦理土地鑑 界事宜。
  • 229.
    題: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方式及文件如下:(一) 培培根課程報名資訊:置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培根課程報名資訊、方式 及文件如下: (一)培根課程報名資訊:置於本 局全球資訊網 (https://www. 十二、報名資訊及方式: (一)報名資訊:置於本局全球資 訊網 (http://www.
  • 230.
    題:
    農村社區辦理僱工購料作業規範(105.12.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4-13
    容:
    (三)各機關未建置全球資訊網站者,應將前二款事項由其主管機關於網際網 路公開。 (三)各機關未建置全球資訊網站者,應將前二款事項由其主管機關於網際網路公開。 (三)各機關未建置全球資訊網站者,應將前二款事項由其主管機關於網際網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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