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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3-14
- 內容:
- 申請補助未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公告之發展區域或 未於第六點公告受理期間提出者,如係為配合執行農業 部重要政策或亟需建設事項,且符合本作業規範其他規 定,得以專案方式由農村水保署核定後辦理。 申請補助未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公告之發展區域或未於第六點公告受理期間提出者,如係為配合執行農業部重要政策或亟需建設事項,且符合本作業規範其他規定,得以專案方式由農村水保署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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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但申請容許使用與籌設休閒農場併同提出者,免附。(六)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但申請容許使用與籌設休閒農場併同提出者,免附。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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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用地變更使用計畫面積統計表(如附件四);如與休閒農場申請籌設併同提出者,免附休閒農場同意籌設文件。 ( 申請籌設時,與興辦事業計畫併同提出者免附。 ) □ 二、 興辦事業計畫書 □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變更 範圍 設施項目 變更前 地段地號 計畫別 ( 附錄三 土地使用同意書 (自有土地者免附) 註1:申請休閒農場籌設時,興辦事業計畫併同提出者,免提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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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8-31
- 內容:
- 申請補助未符 合第三點第二 款第二目公告 之發展區域或 未於第六點公 告受理期間提 出者,如係為 配合執行農業 部重要政策或 亟需建設事 項,且符合本 者,受補助單 位應事先與轄 區分局協商, (六)申請補助未符 合第三點第二 款第二目公告 之發展區域或 未於第六點公 告受理期間提 出者,如係為 配合執行農委 會重要政策或 亟需建設事 項,且符合本 作業規範其他 規定,得以專 案方式由水保 作業規範其他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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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 為選項 (2)) (1) 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提出說明或擔保,其擔保部分應以差額保證金為之(決標總價與發包底價之80%之差額),投標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者,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次低標廠商如仍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情形,且次低標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擔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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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5-12
- 內容:
- 市 ) 政府核准函件,始得同意補助;倘無法於期間內提出者,得申請展延,以三個月為原則。受理機關 通知申請人三個月 內提出當地縣(市) 政府核准函件,始 得同意補助;倘無 法於期間內提出 者,得申請展延, 以三個月為原則。受理機關 通知申請人三個月 內提出當地縣(市) 政府核准函件,始 得同意補助;倘無 法於期間內提出 者,得申請展延, 以三個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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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3
- 內容:
- (六) 申請補助未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公告之發展區域或未於 第六點公告受理期間提出者,如係為配合執行農委會重要政 策或亟需建設事項,且符合本作業規範其他規定,得以專案 方式由水保局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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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1-28
- 內容:
- (六) 申請補助未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公告之發展區域或未於 第六點公告受理期間提出者,如係為配合執行農委會重要政 策或亟需建設事項,且符合本作業規範其他規定,得以專案 方式由水保局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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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 行政程序法 261 當日之郵戳為準。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 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 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行 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 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第四十條 訴願委任之解除,由訴願代 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 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訴願人或參 加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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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地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行政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間內,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第四十條 訴願委任之解除,由訴願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訴願人或參加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