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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 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 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 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 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 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核定竣工期限,不受建築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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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簽證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 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 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 第六條 災區原領有使用執 照且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定之建築物,前項建築物應於核准 之日起一年內申報開工,並 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經建 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設計 一、第一項將「災區」修正為 「受災地區」之理由,同 第五條說明一;